连云港市保护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

  • 时间:2022-04-25 16:50:15
  • 来源: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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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年4月25日10:00

地点:连云港发布新闻发布厅

主持人: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张川

发布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洪宝,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董月明,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王一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邢映江,连云港海关副关长黄海

发布议题:介绍连云港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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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川: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家百忙之中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是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张川,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来主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推动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云港海关共同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们联合召开“连云港市保护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报告我市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首先,我介绍出席今天“连云港市保护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的领导: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洪宝,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董月明,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王一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邢映江,连云港海关副关长黄海。

今天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朋友有:新华日报、扬子晚报、江苏法制报、新华网、现代快报、连云港日报、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发布、连云港手机台、苍梧晚报等多家省市主流媒体代表。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云港海关分别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二是回答媒体朋友们提问。

首先,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洪宝报告我市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张洪宝: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2021年,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创新的系列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省法院党组的决策部署,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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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先对市中院2021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简要通报。

2021年,连云港中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22件,其中民事案件1111件,刑事案件9件,行政案件2件。涉商标权纠纷590件,涉著作权纠纷404件,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5件。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20件。2021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864件。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精心审理案件,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

1、坚持司法为民,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一年来,连云港中院坚持保护激励创新,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深入落实知识产权司法便民利民举措,着力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2021年网上立案483件,线上开庭225件次,通过示范性判决促成692件系列案件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撤诉率和一审服判息诉率均位于全省法院前列。

2、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通过加大对重复侵权、源头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让恶意侵权人付出数倍于成本的代价,有效防止侵权行为再发生。

3、促进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充分发挥司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既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

4、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2021年共审结刑事案件9件,对10名被告人一审判处实刑,共判处罚金265.1万元。

二、创新体制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力

一是确立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实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前、诉中调解全覆盖。

二是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重大案件办理工作。

三是与徐州中院等淮海经济区十家成员市中级法院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工作框架协议》,建立知产保护区域会商等十项机制,,聚力打造省际知识产权协调保护示范样板。

三、延伸审判职能,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服务水平

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深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和知识产权律师进驻律师工作站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发挥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工作的优势。

认真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了解相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进一步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022年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进一步强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常态化交流意见,共享工作经验,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基层管辖法院的业务指导,将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在基层,更好地服务保障我市“一带一路”支点城市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知识产权保护良好氛围。选取与民生领域密切相关的食品、医疗、体育、教育等领域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作用。通过以案说法、抖音直播、走访企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讲好知识产权保护故事。

四、加强司法调研工作,常态化走访高新科技企业,深入了解创新创业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五、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举办知识产权专题讲座,定期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学习研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

我院自2002年设立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到今年已走过20个年头。展望未来,连云港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质量司法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根据发布会议程安排,下面我发布两起法院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第一件是连云港云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刘某某、超威斯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该案中,连云港中院查明刘某某、超威斯公司在明知云本公司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下,对云本公司运营的天猫旗舰店进行恶意投诉,导致云本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连云港中院通过精细化裁判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云本公司要求赔偿2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案入选江苏法院2021年度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第二件是开发区某快捷酒店司法惩罚案。在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某快捷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我院根据亚朵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裁定该酒店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使用含有“亚朵”“亚朵酒店”字样等相关侵权行为。该酒店以伪造证据等方式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我院依法对该酒店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该案系连云港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行为保全措施,也系首例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而被处以罚款的案件,对震慑侵权违法行为及类案的审判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张川:谢谢张专委。下面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董月明报告我市检察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董月明: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全市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情况。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监督知识产权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使命。近年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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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足检察履职,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突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农资、涉疫情物资等民生领域犯罪行为。2020年,市检察院对一起疫情期间销售假冒3M口罩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近三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6件118人,所涉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被侵权品牌涉及汤沟、太阳雨等本地知名品牌以及路易威登、古驰、耐克等国际知名品牌。在办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工作,主动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案件办结前听取知识产权权利人意见,案件审结后告知案件处理结果,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深入推进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提前介入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完善证据链条,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量。

二、优化办案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办案质效

市检察院先后出台《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培育方案》等文件,明确知识产权类案件办理原则和程序。市检察院建立了由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部门检察官组成的跨部门专业化办案团队,集中优势力量办理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打破层级、区域限制,在全市范围抽调检察人员进行一体化办案。市检察院办理的颜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办案做法被江苏省检察院转发。

检察机关加强与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协作配合,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了“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合执法办公室。同时,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了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促进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

三、坚持能动履职,服务保障企业创新发展。

检察机关强化源头治理理念,主动结合案件情况剖析案发成因,挖掘被侵权公司企业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提供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制发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和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堵漏除弊,完善规章制度。海州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假冒“金号织业”注册商标案件,期间,该院向被侵权单位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制发刑事风险提示函,受得金号集团有限公司感谢。检察机关开展定制化法治宣传,帮助企业和经营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市检察院联合东海县检察院开展“提高打假维权意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经营者树立知识产权意识,依法合规经营,做优“水晶之都”金字招牌。赣榆区检察院在石桥镇电商产业园开展“互联网+检察蓝——法治服务走进电商”座谈会系列活动,向电商代表提示日常经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发放“电商法律服务指南”,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电商企业经营发展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市检察院成立以青年业务骨干为主体的“法律服务团”,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咨询,积极参与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监督评价活动,引导企业健全知识产权侵权防范机制,切实提高企业预防和规避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能力。检察机关还走访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正大天晴药业公司等辖区知名企业,深入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服务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新。

今后,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专业化保护力度,切实服务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大局,努力为我市科技文化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下面,我介绍一下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2件典型案例。第一件是赵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基本案情是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印有“汤沟”商标标识的汤沟窖藏壹号、汤沟世藏等酒瓶盖、成套包装物12万余件。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某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并提起公诉,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五万元。第二件是侯某某、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基本案情是,侯某某将土壤调理剂冒充磷酸二铵化肥灌装在云天化三环牌磷酸二铵包装袋中,并销售给吴某某,吴某某明知侯某某销售的是假冒化肥,仍购买470余吨销售给农户使用,造成7000多亩小麦营养不良。经鉴定该批化肥质量不合格。检察机关认为侯某某、吴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提起公诉,二人被判处刑罚。为助力春耕生产活动,检察机关联合农业、市场监督等部门对农资经营户的经营资质、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等行为开展全面检查,开展线下执法宣传、线上短视频普法活动,取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张川:谢谢董检。下面请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王一兵报告我市公安系统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王一兵: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将其作为护航经济发展、保障民生安全的有力抓手,突出重点、主动出击,严厉打击妨害企业发展的侵权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主动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取得了一定成效。2021年,全市公安机关共侦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案件4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9名,涉案金额达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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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党委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高度重视,市局主要领导多次听取汇报,提出明确要求。全市公安机关主动适应形势、依法履行职责,创新执法理念、强化侦查措施,不断推动工作深入发展。具体做法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聚焦破案攻坚,全力提升打击质效。全力攻克职业性、地域性、系列性大要案件,全市侦办省督办案件8起,成功破获涉及广东、上海、湖南、江苏等全国多个省市特大网络制售假冒品牌首饰案,采取强制措施42人,捣毁生产、加工、销售等犯罪窝点5处,现场查扣假冒20余个国际知名品牌饰品3000余件,涉案金额9000余万元。同时努力多破面大量广、百姓关心的民生小案,先后破获了一批假劣烟酒、衣帽、保健品案件,有效净化了社会环境。

二是聚焦疫情防控,全力保障物资安全。坚持把防控知识产权领域风险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加强和支持疫情防控等工作。共破获各类生产销售假劣医疗物资犯罪案件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成功侦破了赣榆区杨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医用手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涉案价值5000余万元,彻底斩断了一制售假劣仿冒知名品牌医用手套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防止了大量不合格医用手套流向防疫物资市场,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是聚焦主动服务,全力破解企业难题。以“惠民利企大走访大调研走访”活动为契机,通过走访摸底、法律宣讲、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掌握港城相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隐患及侵权线索,帮助企业建立管理和防范制度,提升企业自身防范能力。共走访企业62家,收集问题42个。与重点企业建立警企联络员机制,组建工作微信群,健全情报推送反馈、即时共享工作机制,通过在线咨询即时答疑,强化警企沟通互动,有效提升打防能力。

四是聚焦密切协作,全力深化联动成效。进一步加大与市场监管、检察院、法院、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力度,建立健全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协商、执法联动等一系列工作机制。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机制,有效提升了执法效能,形成打击工作合力。

五是聚焦宣传引导,全力突出宣教引领。坚持将宣传教育与打击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准确把握政策尺度,深刻揭示犯罪危害,警示公众,震慑犯罪,努力营造抵制假冒侵权、保护创新发展的社会氛围。紧紧抓住重大节日以及“3.15”消费者权益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宣传节点,采取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形式,大力开展打击、防范和普法的宣传工作。共发布各类宣传稿件20余件,悬挂宣传横幅30余幅,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

根据发布会议程安排,下面由我发布市公安局2021年度查处的2起典型案例,分别为东海县石某凤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饰品案和赣榆区杨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医用手套案。第一个是网络直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饰品案件,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3人,捣毁生产、加工、销售等犯罪窝点5处,查获假冒国外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的饰品、包装盒等物品共计2万余件,涉案金额9000余万元,有力的打击网络直播销售侵权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第二个是生产销售假劣侵权医用手套案件,公安机关通过基础摸排,及时发现并打掉一个特大制售假劣侵权医用手套犯罪窝点,涉案总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通过案件查处有效保护了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了我国医用产品的国际形象。

以上就是我的通报。借此机会,对各位媒体朋友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关注表示衷心感谢!

张川:好的,谢谢王局长。下面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邢映江报告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邢映江: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紧扣“加快后发先至、全面开创新局”主题主线,全面落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有效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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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持续开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行动,组织开展“两反两保”执法整治和民生领域案件查处“铁拳行动”,以及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查处侵权、假冒伪劣等侵害权利人和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去年查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434件。强化对重点市场、电商平台和专业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重点市场关注名录,强化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对商业街区、专业市场等侵权假冒行为易发、高发区域进行常态化整治和重点监管。

我们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援助机构建设,构建多元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非诉化解体系。去年成立7家县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实现市、县区两级维权援助机构全覆盖。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业调解机构建设,县区全部成立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调解中心,目前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非诉纠纷解决机构已达72家,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援助机构框架基本形成。

我们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中国(连云港)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正在申报建设中,目前已推荐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设商标受理窗口,创新成果产权化更为畅通。深入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地理标志培育工程、“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等项目,不断完善市、县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今后我们将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倡导社会共治,形成保护合力。着眼更高水平执法,持续推进队伍人员配备和专业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业务和专业培训,组建技术调查、侵权鉴定专家团队参与案件办理,推动高水平执法工作进展。加大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电商、展会、驰名商标、涉农地理标志等重点领域和区域进行常态化整治和重点监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力求取得实效,不断提高社会满意度。我们将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这次我们发布的典型案例:

第一个是丁某某销售侵犯“汤沟”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丁某某从上门推销者手中购进18箱假冒“汤沟”白酒,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供货资格,未能说明商品的提供者,其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法机关作出没收未售出的17箱假冒“汤沟”白酒和罚款5万元等处罚。长期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厉查处食品等民生领域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也希望经营者能强化法律意识,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个案例是马某某、张某某侵犯某公司商业秘密案。本案中两个当事人均是权利人公司的员工或前员工,因职务之便掌握着公司的商业秘密,看到权利人公司的产品销售前景好,就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工艺配方和客户信息两个重要的商业信息,合谋用别人的名义建厂并生产同类产品,再利用掌握的权利人的客户信息进行销售,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执法机关对两个当事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给予10万元罚款的处罚。在此我们要提醒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利人及其员工、前员工,在对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要求。

谢谢!

张川:好的,谢谢邢局长。下面请连云港海关副关长黄海报告连云港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黄海: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一直以来,连云港海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将“创新”作为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第一动力”,全方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多领域探索建立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深层次引导企业提升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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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连云港海关共查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3件,扣留侵权货物38万余件,数量增加超20%,涉案货值1700余万元人民币,货值同比增加超300%,连云港口岸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系列专项行动。为严厉打击货物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连云港海关在海关总署统一部署下,持续保持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商品侵犯知识产权打击高压态势,先后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2021”、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蓝网行动2021”、出口转运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净网行动”等专项行动,形成了打击侵权违法活动的“组合拳”。2021年先后查处了轴承、汽车滤清器、服装、休闲鞋、玻璃杯、滤芯外壳等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风险研判。发挥风险管理“指挥棒”作用,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风险分析和研判,选取重点商品实施精准布控,2021年实施精准布控5次。针对未被布控但现场发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主动开展查验并在海关总署备案系统中核对相关信息,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执法精准度和实效性。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关地联动。我关先后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多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疑难问题交流。与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等司法行政机关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协议,在“信息共享、线索互通、联合打击”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执法合作,重拳整治侵权违法犯罪行为,深化全链条溯源打击成效。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跨关合作。与济南海关、青岛海关、徐州海关等海关联合开展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2021年联合查处了侵权滤清器、胶合板等货物,货值60多万元,经验做法得到海关总署的肯定。

五是加强重点企业培塑。走访重点企业,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宣传海关知识产权政策规定,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政策指引与法律咨询,及时回应解决企业维权和通关等方面的疑难问题,推动企业完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2021年走访重点企业20余家,现有南京关区重点培塑企业1家、重点联系企业1家。

根据发布会议程安排,下面由我发布海关2021年度查处的典型案例,分别为跨关区保护商标权案和汽车配件侵犯商标权案。一是跨关区保护商标权案,2021年6月我关与青岛海关联合对某企业货物使用商标涉嫌侵犯青岛某企业商标权实施保护,货值17万多元人民币,形成了保护合力;二是汽车配件侵犯商标权案,2021年我关查处了多起滤清器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数量3万多个,通过案件查处有效保护了我国企业商标权,维护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我的通报。借此机会,衷心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海关工作的关心关注!

张川:谢谢黄关长。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记者朋友们就所关心的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情况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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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请您谈一谈连云港法院是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来推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

张洪宝: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载体,也是提升人民法院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直是连云港法院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我院今年正在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攻坚年”活动,立足知识产权审判,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始终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依法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制裁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个案裁判,规范引领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开、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

二是深入落实知识产权司法便民利民举措,利用好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多渠道、多种类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纷服务。

三是认真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及时了解相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延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果,完善司法保护进企业助发展机制。

四是牢固树牢“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观念。全体知识产权法官都是责任人,把“每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落实落细,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取得新成效。

谢谢!

记者:我想问下检察机关在推动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划?

董月明:我们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创业创新意识,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主要有三方面的规划:一是继续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提升综合保护质效。二是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以及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前沿问题,集中办理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案件,形成有力震慑。三是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我们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模式,对知识产权案件开展“一案三查”,同步审查是否涉行政违法、刑事追诉、民事追责等情形,实现办案理念融合和工作整合;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减少权利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检察案件专家咨询制度、专家辅助人参与办案制度,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我们将积极融入大保护格局,以有力务实举措,服务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记者:刚刚公安局发布的典型案例“东海县石某凤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饰品案”,根据您介绍这个案件是主要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侵权饰品和水晶。请问针对打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连云港市公安局做了哪些工作?

王一兵:连云港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网络侵权犯罪打击工作,针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蔓延趋势,市公安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注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侵权假冒犯罪,坚决摧毁制假售假窝点,全力维护群众利益。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专项整治。市公安局根据上级部署,精心制定并下发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针对网络侵权犯罪从严从重开展打击,并成立工作专班,强势推进专项工作开展。期间,多次召开部署会、推进会,精心谋划部署。二是强化大案侦办。始终把破案打击作为遏制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关键,对各渠道获取的线索,严格落实案件侦办责任,认真开展核查,强化深度经营,多种手段并用,集中侦办了一批链条完整、网络庞大的精品案件。2021年以来我市共侦破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三是构建协调机制。切实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沟通,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享电商领域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评价,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合作沟通和线索移交协助,更有效的发现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

下一步,连云港市公安机关将继续围绕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规律特点,认真研究打击对策,全面提升打击效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长效治理机制。

记者:请问邢局长,刚才您谈到了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我市正在申报建设中国(连云港)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方面的相关情况,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

邢映江:谢谢你的提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地方设立的重要平台,是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的核心载体,面向当地重点产业领域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多种服务。

我市正在申报建设的中国(连云港)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位于江苏自贸区连云港片区“中华药港”,场地面积约3400平方米,定位于我市的医药优势产业和智能制造产业,重点服务我市医药和智能制造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为企业能够更快速、更便捷的通过审查和授权提供有力支撑,为打造我市“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目前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已推荐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我们将全力推进申报工作,力争早日建成。谢谢!

记者:请问黄关长,刚才您介绍了海关2021年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想问下2021年连云港海关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有什么特点?

黄海:感谢您的提问。2021年连云港海关查获的侵权货物案件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货物以汽车配件为主。2021年我关查处了多起轴承、滤清器等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汽车配件与消费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不合格的汽车配件极易引起安全事故。

二是扣留侵权货物以侵犯商标权为主。2021年我关扣留的货物中主要是侵犯商标权,仅有1起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三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意识存在上升趋势。2021年我关查处的案件中,除了海关依职权主动在监管中发现侵权行为外,有2起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向海关提供货物涉嫌侵权线索,海关根据线索查获的案件。

张川: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至此结束。媒体朋友们如果还有问题要采访,我们可以在会后联系进行更深入的访谈。记者朋友们,本次保护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媒体朋友们的光临!请媒体朋友们继续加强对连云港市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好舆论监督,为连云港市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谢谢大家!


连云港市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连云港云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绿豆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甲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刘某甲与刘某乙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A天猫网店,在两人合伙经营期间,为宣传A天猫网店产品,拍摄了一组模特产品宣传摄影作品,并取得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018年刘某甲与刘某乙签订散伙协议,并未就模特产品宣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散伙后,刘某甲带走了上述摄影作品的原始拍摄图片。2019年刘某甲通过其控制的B公司向天猫公司发出投诉,投诉A天猫网店商品链接盗用图片信息。天猫公司收到投诉以后采取了删除链接的措施。A天猫网店向天猫公司提出申诉,但因不能提供涉案图片原始拍摄图片,申诉不成立,相关销售链接删除超过90日进入历史库,无法恢复。

二、履职情况

连云港中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刘某甲与刘某乙个人合伙散伙后,未经双方达成一致,擅自将涉案作品原始拍摄图片带走,并通过其控制的B公司对A天猫网店发起投诉,致使相关链接被删除而无法恢复。刘某甲明知涉案作品系合伙期间取得并用于A天猫网店的经营,在明知A天猫网店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依然对A天猫网店进行投诉,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侵害了他人的商业利益,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困扰,妨碍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正常交易秩序,刘某甲及其控制的B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连云港中院通过精细计算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A天猫网店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甲及B公司共同赔偿A天猫网店两百万元。刘某甲及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发布意义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合法善意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者恶意利用投诉机制发起投诉的,行为人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对于恶意通知者,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对其进行惩戒,从而从源头上遏制恶意通知行为。

连云港开发区美程精品酒店

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司法罚款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朵公司)诉连云港开发区美程精品酒店(以下简称美程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亚朵公司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美程酒店停止侵害“亚朵”“亚朵酒店”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有关法律,依法裁定美程酒店停止在酒店经营场所、服务用品、网络平台上使用“亚朵”“亚朵酒店”字样,并予以送达。美程酒店签收法律文书后,一直未履行裁定所规定的内容。为此,法官多次向酒店经营者进行法律释明,督促其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美程酒店经营者虽承诺履行裁定内容,但始终拖延履行,甚至两次将用软件修改后的酒店门头、外观照片发送给法官,掩盖其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的事实。

二、履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应立即履行,但有权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另规定,对于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本案中,法院根据案情,依法作出并向美程酒店送达裁定后,美程酒店本应立即履行。但酒店经营者在法官多次对其法律释明并督促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并采取提出执行异议、向法官发送虚假照片等方式进行拖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和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恶劣,鉴于美程酒店系个体工商户,法院决定按照法定最高限额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美程酒店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维持了原罚款决定。

三、发布意义

本案系连云港地区首例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而被处以司法罚款的案件。行为保全通常是指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人民法院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行为保全裁定具有一经作出即生效的特性,对于及时制止侵权、防止权利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发挥了重要作用,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后,当事人应按裁定立即履行,对裁定事项有异议的,法律亦赋予其复议等救济途径,因保全申请造成损失的,亦可要求赔偿,但绝不可置若罔闻,采取拒不履行的方式任性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的处理,既告诫每一位市场主体要恪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也告诫每一位市场主体要尊重法律权威、遵守法律、敬畏法律。

赵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委托他人制造或从他人处购买印有“汤沟”商标标识的物流标贴、酒盒、手提袋、纸箱等原材料,在其租用的淮安市码头镇二闸小区仓库、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仓库中,利用上述原材料擅自制造印有“汤沟”商标标识的汤沟窖藏壹号、汤沟世藏等酒瓶盖、成套包装物,后销售给梁某、付某某等人共计7840件。

2021年6月5日,连云港市灌南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赵某某租用的上述两个仓库中,查获印有“汤沟”商标标识的包装箱、酒盒、酒瓶盖等共计121800件。

二、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全面梳理在案证据,理清了赵某某为制造成套包装物,委托他人制造附着有商标标识的标贴、纸箱、手提袋等包装物,自己加工酒瓶盖,组装生产成套包装物的违法犯罪过程。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引导补充侦查,补强全案证据体系。针对本案查获的商标标识有部分与汤沟公司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不一致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汤沟注册商标,与比对现场查获的标识,明确涉案商标标识的数量。针对销售假冒商标标识事实与供证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引导公安机关组织购买包装物的证人对赵某某进行辨认,与被告人核对案件事实,询问送货人员等中间证人,明确全案销售假冒标识的数量和金额。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强化释法说理,赵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2年2月28日,连云港市检察院以赵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赵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发布意义

当前侵犯商标权类犯罪仍高发多发,对被侵权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充分履职,准确打击犯罪,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尤其是针对为制作假冒商标的包装物而购进印有商标标识的盒子、箱子、瓶贴、物流标贴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实质审查原则,对于主观明知清楚,社会危害显著的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和认定。本案中被侵权商标“汤沟”系连云港当地知名企业商标,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依法从快办理案件,及时挽回企业损失,震慑潜在犯罪分子,对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吴某某、侯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吴某某系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系个体户。

2020年9月初至10月底,侯某某从他人处购进云天化三环牌磷酸二铵包装袋,将土壤调理剂冒充磷酸二铵肥灌装在包装袋中销售。吴某某明知侯某某销售的云天化三环牌磷酸二铵系土壤调理剂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52万余元购买470余吨,并以人民币86万余元销售给徐某,后徐某销售给农户使用,造成7000多亩小麦营养不良。经抽样鉴定,该批化肥不符合GB/T10205-2009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发现,该案涉及农户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依法批准逮捕吴某某、侯某某。同时详细制作继续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补强受害农户购买假化肥数量及损失程度等证据,补充完善证据链条。

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后,及时开展主证复核。经审查,三环商标为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吴某某、侯某某将土壤调理剂冒充磷酸二铵肥灌装在云天化三环牌磷酸二铵包装袋予以销售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处原则,检察机关依法对吴某某、侯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鉴于吴某某、侯某某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2021年11月30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吴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四万元;以侯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

检察机结合案件办理,以线下执法宣传、线上短视频普法等方式开展“精准普法月月行”,联合县农业部门开展“打假护春耕”专项行动,对县域内农资物品经营点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查处农资市场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布意义

本案属于危害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合法利益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从严办理此类涉农资犯罪案件,最大程度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本案涉及农户和交易笔数多,微信及银行卡交易数据等电子证据繁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主罪主证复核,全面固定补强证据。本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刑罚,在社会上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目前春耕活动正在进行,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农业、市场监督等部门对农资经营户的经营资质、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等行为开展全面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假劣农资进入市场,严防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为春耕备耕保驾护航。

东海县石某凤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饰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石某凤等人从上海、广东广州、广东阳江、湖南浏阳等地大量购进多种假冒国外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的饰品,之后通过微信宣传并在江苏东海水晶市场店铺内销售。其中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李某彤等人从石某凤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饰品,并通过挂靠的某露传媒直播机构,分别在淘宝网、抖音等电商平台上通过直播的方式对外销售,销往全国各地,累计销售金额9000余万元。

二、履职情况

2020年12月,东海县公安局接到某电商平台报案称,其在日常管控中发现东海多名主播通过直播推广销售疑似假冒国外知名大牌的注册商标的水晶、首饰,销售金额巨大。获取该线索后,东海县局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以“追源头、打链条、端窝点、断网络”为指导思想,全力开展案件侦查侦破工作。经过前期调查,办案民警对东海县水晶市场内石某凤经营的店铺开展突击检查,在石某凤店铺内查扣大量疑似假冒国外知名品牌的二十余种注册商标的饰品、包装盒及销货登记本等,经专业机构鉴定,所有饰品均为假冒产品。

办案民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往来资金等数据的分析研判,深挖犯罪链条,逐步查明了一个由上海、广东广州、广东阳江、湖南浏阳等地购进假冒注册商标饰品后通过淘宝主播向外批发销售的犯罪网络。之后,东海县局抽调警力,对侦查发现的制假工厂、囤货窝点、推广工作室等开展集中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3人,捣毁生产、加工、销售等犯罪窝点5处,查获假冒国外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的饰品、包装盒等物品共计2万余件。经查,自2019年以来,石某凤、余某由上游进货,通过微信等信息媒介进行宣传,以东海水晶市场店面作为窝点,在江苏东海水晶市场店铺内将假冒注册商标饰品销售给冯某某等人;冯某某等人通过挂靠某露传媒直播机构、自主直播销售等方式,分别在淘宝、抖音等电商平台上以直播的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饰品,涉案金额9000余万元。

三、发布意义

近年来,连云港市东海县大力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坚持创新产业模式,加快推进载体建设,不断延伸产业链条,电商产业呈现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东海水晶城成功获批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排名全国第三,全省第二)。在水晶电商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猖獗的突出问题。为此,连云港市公安局高度重视,针对东海县水晶电商产业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问题,市公安局严格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注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侵权假冒犯罪,坚决摧毁制假售假窝点,全力维护群众利益。此案的成功侦破,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了群众切身利益,对水晶电商领域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本案被公安部列为“昆仑2021”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

赣榆区杨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医用手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包某斌的安排下,雇佣工人将无牌或者其他品牌的丁腈、PVC手套换成某知名医疗品牌的丁腈、PVC手套的包装,并将换装后的产品对外销售获利。其中杨某负责接收原材料、安排工人换装生产、联系车辆发货,包某斌负责对外销售,累计销售假冒某知名医疗品牌的丁腈、PVC手套8.1万余箱,涉案价值5000余万元。

二、履职情况

2021年1月,赣榆区公安分局龙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治安检查中发现在该辖区内有疑似造假窝点。后公安机关经深入调查、顺藤摸瓜,在陈朱尹村内一隐蔽的厂房内现场发现大量疑似假冒某知名品牌的医疗PVC、丁腈手套成品及包装箱,现场还有10余名工人正在分拣无牌或者其他品牌手套换包装成某知名医疗品牌手套。办案民警迅速出击,成功捣毁该制假窝点,并相继抓获杨某、包某斌等5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2020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包某斌安排杨某帮其在赣榆区海头镇租赁厂房当做窝点生产加工假冒某知名品牌丁腈、PVC手套。之后由包某斌出面联系,从广东广州、中山以及山东临沂购买各类假冒包装盒,从湖南、江西、上海、江苏、江西等地购买低价品牌的手套,运到赣榆区海头镇生产窝点内,组装成某知名品牌丁腈、PVC手套,由包某斌联系下家销售,销售范围涉及全国10余个省市、20余家公司,其中有部分成品被二次销售至境外。至2021年1月被查获,该犯罪团伙共生产假冒某知名品牌丁腈、PVC手套共8.1万余箱,涉案价值5000余万元。

三、发布意义

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通过基础摸排,及时发现并打掉一特大制售冒牌防疫物资犯罪窝点。需要指出的是,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生产的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医用手套在外观上和正品相似,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质量较差,在佩戴过程中会出现变形、掉色、损坏等情形,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此外,部分冒牌产品被销往境外,不及时打击有可能影响国家国际形象。该案的成功侦破,从源头上防止了大量不合格医用手套流向防疫物资市场,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了我国医用产品国际形象,对防疫用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

丁某某销售侵犯“汤沟”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丁某某位于海州区白虎山过渡市场的经营场所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在库房地面上发现有17箱“汤沟”窖藏白酒,经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假酒。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丁某某陈述该酒是当月一不知姓名的男子送货上门的,截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购进的18箱白酒已售出1箱,剩余17箱,进价600元/箱,销售价630元/箱,违法经营额计11340元。

二、履职情况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冒“汤沟”白酒,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17箱假冒“汤沟”白酒和罚款5万元的处罚。

三、发布意义

“汤沟及T图”是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2010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汤沟”酒是江苏省的名优酒,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经营者在经营采购中本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进货查验,确认供货商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所购商品品质是否达到特定要求,并完整保存证明文件及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

本案当事人在经营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供货资格,未能说明商品的提供者,在市场上销售假冒兼具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2010年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多重身份的“汤沟”酒,严重损害了他人商标专用权,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执法机关据此予以行政处罚。本案启示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对食品经营者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敦促经营者强化法律意识,合法合规经营。

马某某、张某某侵犯某公司商业秘密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连云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连云港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公司)的举报,称其公司商业秘密被该公司前技术开发部副科长张某某和现任销售部长马某某窃取并泄露给其竞争对手江苏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使用。接举报后,经核查举报基本属实,决定立案调查。

执法机关查明权利人公司南瓜蛋挞产品的配方、工艺及客户信息构成企业商业秘密。张某某掌握着权利人公司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2019年2月从权利人公司辞职后于当月加入甲公司任常务副总,负责厂房建设,产品开发,工艺定型,生产管理等。张某某在甲公司任职期间直接使用了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公司商业秘密中的南瓜蛋挞产品的配方、工艺,生产出同类产品并有实际销售。马某某掌握着权利人公司的客户信息,马某某利用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向权利人公司客户推销甲公司同类产品,并有实际销售。

二、履职情况

执法机关认为马某某、张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上述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机关决定对马某某、张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给予10万元罚款的处罚。

三、发布意义

本案中两个当事人均是权利人公司的员工或前员工,因职务之便掌握着公司的商业秘密,看到权利人公司的南瓜蛋挞产品销售前景好,就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工艺配方和客户信息两个重要的商业信息,合谋用别人的名义建厂并生产同类产品,再利用掌握的权利人的客户信息进行销售,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执法机关据此对马某某、张某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执法机关提醒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利人及其员工、前员工,在对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使用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业道德的要求。

跨关区保护商标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Q海关请N海关协助对Y公司的商标权实施保护。

N海关立即与Y公司联系,了解需海关实施保护商标的相关信息。根据Y公司提供的信息,海关发现X公司货物使用了Y公司的商标。

二、履职情况

收到协助对Y公司的商标权实施保护后,N海关立即与Y公司联系,了解Y公司商标的相关信息。因Y公司的商标没有在海关总署备案,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需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进行;N海关将依申请保护的要求及时告知企业,在企业符合条件后启动保护程序。

经现场查验,发现X公司货物使用了Y公司的商标,经与Y公司确认后,对X公司使用Y公司商标的货物实施了扣留。

三、发布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案例,海关之间通过“信息共享、线索互通、联合打击”的模式,形成了打击侵权违法活动的“组合拳”,形成保护合力,增加不法企业违法成本。

汽车配件侵犯商标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L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滤清器。海关在现场查验时,发现部分滤清器使用了W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且企业未能提供合法使用商标权的有关说明。

经与W公司联系确认,L公司使用的商标没有经W公司授权。海关依法对该批滤清器实施扣留。

二、履职情况

海关现场查获滤清器使用的商标涉嫌侵犯W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后,及时与W公司联系,确认上述货物是否侵权。

在收到W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后,海关依法对滤清器实施扣留,并启动案件调查程序。经调查,L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依法对侵权滤清器予以没收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发布意义

滤清器是发动机配件之一,具有过滤杂质、确保发动机稳定运行的作用,滤清器质量直接影响车辆行驶稳定性,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海关对滤清器等高风险产品侵权行为的打击,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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