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市卫健委 发布日期:2019-10-29 11:14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 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19〕20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9〕89 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紧密联系实际,不断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积极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探索,切实减少“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解决人民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让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更加便捷,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试点工作,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推动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

二、试点内容和范围

(一)试点内容。

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即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二)试点范围。全市范围。

三、试点任务

(一)梳理证明事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办理条件,研究提出本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纳入试点的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形式审查事项;2. 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断;3. 社会普遍关注;4. 具有一定代表性;5. 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6. 不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

牵头处室:法规处(行政服务处);责任处室(单位):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处、医政医管处、市卫生监督所。

(二)规范工作流程。经梳理确定为通过替代方式取消证明材料的,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并提供告知文书,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通过部门间核查、实地调查、后台数据调用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核实的,行政机关要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

牵头处室:法规处(行政服务处);责任处室(单位):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处、医政医管处、市卫生监督所。

制作格式文本。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本单位对外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告知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惩戒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承诺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的内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愿意接受必要的核查,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的承诺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等。

牵头处室:法规处(行政服务处);责任处室(单位):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处、医政医管处、市卫生监督所。

(三)完善承诺机制。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试点清单内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现行办理方式或者告知承诺制。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管理模式。鼓励行政机关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范围。建立承诺退出机制,申请人已作出承诺,但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决定的,申请人可提出解除承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核后解除承诺。

责任处室(单位):法规处(行政服务处)、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处、医政医管处、市卫生监督所。

(四)强化承诺核查。告知承诺书签署后要及时启动对申请人承诺的核查。针对试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及时排查不实承诺并消除各种隐患,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依法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全覆盖”日常巡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杜绝监管真空。督促申请人落实主体责任,鼓励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多元共治格局。

牵头处室: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处;责任处室(单位):法规处(行政服务处)、医政医管处、市卫生监督所。

(五)健全信用管理机制。依法建立诚信档案机制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落实虚假承诺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加强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将申请人承诺信息、践诺行为信息等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在线平台以及信用连云港平台向社会公开。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政府、市场、行业、社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责任处室(单位):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处。

(六)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各单位要梳理每个工作环节的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的除外。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承诺公开机制,在政务服务网、行政机关门户网站等在线平台以及项目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示。

责任处室(单位):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处、市卫生监督所。

四、试点时间和步骤

试点工作为期半年,截止2019年11月底。试点工作按照以下步骤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一)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编制试点事项清单,明确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完善监管、信用等配套措施,制定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并广泛开展宣传。

(二)实施阶段。2019年8月至10月,围绕工作目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调研、交流和督导,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试点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县区进行总结,将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建立的制度规范、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情况书面报市卫健委。

五、工作要求

本次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预期目标。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也是打造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便民化措施,在充分研判的基础上大胆先行先试。要加强试点工作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证照分离”“互联网+监管”“不见面审批”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叠加效应。

(二)加强组织领导。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法规处(行政服务处)、综合监督与职业健康处、医政医管处和市卫生监督所的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和市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行政服务处),高仕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县区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处室和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压实工作责任。委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推进证明材料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各有关处室和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序时进度做好有关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协助、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新措施,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实体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内涵,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对于申请人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试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五)加强研究督导。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是一项新的探索,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市卫健委的沟通衔接,积极对接试点事项清单,准确把握政策规定,不断完善试点工作举措,确保试点工作风险总体可控。试点结束后,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提出全面推广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