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云港日报 发布日期:2015-01-30 09:22 访问量: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件号 |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
救助(补贴)标准 |
实施 部门 |
1 |
《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残发〔2013〕11号 苏财社〔2013〕25号 |
1、年龄在16-60周岁,一级肢体和盲视力重度残疾人,以及一、二级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 2、残疾人家庭困难,为当地低保家庭或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帮扶对象。 3、残疾人本人无业。 |
城镇100元/月, 农村50元/月。 |
各级残联 |
2 |
《关于印发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
连财社[2013]45号 连残发[2013]67号 |
1、年龄16-60周岁,一级的肢体、视力、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一、二级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 2、残疾人本人无业; 3、家庭困难或当地低保家庭或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帮扶对象。 |
城镇100元/月, 农村50元/月。 |
各级残联 |
3 |
《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通知》 |
苏残发〔2010〕92号 苏财社〔2010〕286号 |
1.具有本省户籍; 2.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3.残疾人属于低保家庭成员; 4.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 |
城镇80元/月, 农村60元/月。 |
各级残联 |
4 |
《关于向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发放重残补贴金的通知》 |
连残发〔2011〕59号 连财社〔2011〕186号 |
1、具有本市户籍; 2、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3、残疾人属于低保家庭成员; 4、残疾人本人无固定收入。 |
城镇80元/月, 农村60元/月。 |
各级残联 |
5 |
关于印发《对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苏残发〔2010〕60号 苏财社〔2010〕107号 |
1、高中阶段《学生证》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的学生); 2、本省生源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证》的大学在读残疾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 |
省级财政按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1000元, 高校每生每学年1500元标准补助。 |
各级残联 |
6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
连残发〔2009〕20号 连财社〔2009〕24号 |
具有连云港市区正式户口、持有连云港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考取国家承认学历(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残疾人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职)。对当年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当年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
1、大专(高职):2000元;大学本科:3000元;2、对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成人取得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 |
市残联 |
7 |
《连云港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
连残发〔2013〕8号 |
市区户口,具有自我行为能力的70岁以下持证残疾人。 |
残疾人持“爱心卡”可免费乘坐连云港市区所有线路的公交车(盲人享受优抚卡)。 |
市残联 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