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残联 发布日期:2012-10-23 05:50 访问量:


连残发[2010]34号

  连财社[2010]27号


关于印发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

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财政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和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0]8号、苏财社[2010]6号)的精神,现将《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

  补贴的暂行办法

一、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和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全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的审核、资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残疾人:

1、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类别和等级为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一级的重度残疾人;

2、生活明显不能自理,表现为长期卧床或日常生活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确需他人长期照料;

3、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

4、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四、补贴标准。农村每人每月补助50元,城镇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护理补贴一般以服务券、服务卡(本)等形式发给申请人。对当地没有服务机构的农村地区,也可通过银行打卡支付等既符合当地实际又能保证资金安全的方式向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支付护理补贴。

  五、经费来源。护理补贴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各县按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市财政与开发区财政按2.5:7.5的比例分担)。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补贴资金不列入低保家庭的收入计算范围。

  六、申领程序

  (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申请审批表(附表一),并提交相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明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

  申请人所在社区(村)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并在本社区(村)张榜公示7天,然后签署初审意见报送街道(乡镇)残联复审;街道(乡镇)残联应对社区(村)上报的相关村认真复审,并深入残疾人家庭及所在的社区(村)了解确认后,签署复审意见,报送区残联;区残联应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同时组织抽查审核,然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告知街道(乡镇)。

  (二)经区残联审批后的发放对象,统一颁发《连云港市重度残疾人员生活护理补贴证》。

  七、重度残疾人生活自理补贴工作采取动态管理办法,实际年度申报审核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每年发放两次,每半年发放一次。

  八、补贴对象出现下列之一情形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取消其补贴资格,收回《连云港市重度残疾人员生活护理补贴证》停止发放补贴金。

(一)补贴对象的户口迁出本市的;

(二)补贴对象已亡故的;

(三)补贴对象经各种康复措施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规定残疾类别重度标准的;

(四)补贴对象家庭未尽到护理责任的;

(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的。

  九、市及各区财政、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工作,确保其补贴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作用。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通知

  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

  抄送:各县残联、财政局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