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阳光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连云港日报 发布日期:2017-05-31 09:31 访问量:

连残发〔2016〕87号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连政办〔2015〕185号)精神,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本市市区持有连云港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3-7周岁并在公、民办幼儿园内接受学前教育的低保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补助标准

在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的残疾儿童,按其就读的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学年5000元。

三、补助办法

采取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的办法。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学年度,当年度申请办理上一学年度的补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残疾儿童申请:凡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儿童,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连云港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补助申请表》、《连云港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补助汇总表》、户口簿、低保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残疾人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收费票据复印件各三份。经残疾儿童就读幼儿园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区残联申请。

(二)审批

经区残联审核后,由区残联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市残联教就处。市残联于11月15日前复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于11月30日前将补助款拨到市残联,市残联于12月15日前将补助款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

五、资金来源

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对残疾儿童发放“阳光助学”补助,是惠残民生工程,各地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受助儿童的补助发放工作,鼓励适宜在幼儿园就读的残疾儿童入园接受教育。

(二)教育、财政与残联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资助经费的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加强对经费的监管。补助经费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地财政部门和残联要及时把资金发放到位,并建立补贴经费发放明细台账,对弄虚作假、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各县残联、教育局、财政局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县级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阳光助学”实施办法。

本通知由市残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