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

来源:连云港日报 发布日期:2016-03-15 05:10 访问量:

第一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协调服务机构。

第二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在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残联共同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相关部门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管理。

残疾入法律救助工作站设在同级残联。

第三条残疾人法律救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代书、调解、协调、代理等。

第四条残疾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请。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救助申请,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认真处理。

第五条负责将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转介到相关机构,并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需要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其他案件,应当协助残疾人获得相应法律服务和帮助。

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外,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不断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对于能够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务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公示。

对于下列残疾人案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务:(1)残疾人经济困难(具体标准由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2)侵犯残疾人群体利益;(3)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

第七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有专职人员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鼓励通过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第八条建立案件登记、统计制度,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档案管理资料。

第九条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宣传教育,及时宣传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典型案例。

第十条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情况报送制度,每年度末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同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组及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一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支付。残联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渠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经费支持。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规范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各市、县(市、区)设立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按照此规定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