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市残联 发布日期:2016-10-12 09:59 访问量:

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连残发〔2015〕75号


多年来,残联组织充分维护残疾人权益,致力于残疾人过上美好生活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助残社会组织依然存在与残疾人的需求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引导助残社会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更好地满足残疾人多层次、个性化、类别化需求,现就我市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助残登记程序

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将助残社会组织纳入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范畴,实行直接登记制度。重点引导在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服务、扶贫济困、法律救助、文化体育、无障碍建设、社工服务等方面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简化登记程序,为助残社会组织登记提供登记服务便利条件。

二、促进购买助残服务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的精神,积极开展政府购买助残社会组织服务,将适合由社会组织开展的残疾人服务工作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岗位等形式交由助残社会组织承担。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助残社会组织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标准规范、监管机制、绩效评价和保障措施等。各级残联、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不断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目录,制定具备承接项目资质的助残社会组织的规范和标准,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提供服务平台和依据,推动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优化助残发展环境

建立健全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机制,支持助残社会组织优先进驻残联现有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中心,探索整合利用各级残联、民政部门现有服务设施、服务场地,为初创期的草根助残社会组织提供支持。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助残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助残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创投。激励、引导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资金资助支持或捐资设立助残社会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促进助残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营造关心、理解、支持助残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助残规范管理

做好助残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等级评估工作,并将其结果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接受财政补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的重要依据。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强化基础管理建设,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各级残联助残社会组织统计台帐信息系统共享作用,为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基础信息保障。建立助残社会组织服务标准、行为准则和行业自律规则,引导助残社会组织成立自律性联合组织,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洁自律建设,提升助残社会组织公信力。将助残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情况纳入诚信管理系统,建立奖惩机制。

五、强化助残自身建设

督促助残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帮助助残社会组织加大员工的培养和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畅通员工职称评定渠道,不断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助残社会组织专家人才库和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为开展助残社会组织工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推进协商民主机制建设,鼓励助残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政议政,提高其对残疾人公共事务的参与度。

六、建立履职配合机制

各级残联及所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残疾人专门协会要充分利用在残疾人服务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开展助残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咨询、智力引进、服务购买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助残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将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强化评估、规范和监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各级残联、民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助残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