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库信息导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发布时间:2022-11-08 11:13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行政审批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一、基本信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二、部门信息

海州区行政审批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0、11、12、13、14号综合服务全科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00; 春秋冬季 :上午 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0518-80301234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受理条件:1、第三章第七条(一)举办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和权利义务等。2、第三章第七条(二)组织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3、第三章第七条(三)办学规模。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4、第三章第七条(四)场所。培训场所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所用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教学和实习操作的设备、设施、场所,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招收住校生的,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医疗及安全保障条件;有办公用房。5、第三章第七条(五)人员。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岁。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以上毕业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教学管理经验。6、第三章第七条(六)师资队伍。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上岗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7、第三章第七条(七)教学资料。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学校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组织实施。8、第三章第七条(八)管理制度。应建立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安全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9、第三章第七条(九)经费。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培训项目需要设备较多的,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五、办理材料

1)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2)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3)用作办公、培训的场地证明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及证明文件

5)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册及证明材料;行政管理人员的证件、证书、证明复印件以及聘用协议

6)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

7)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表

六、办理流程

1)受理 0工作日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应当场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2.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 0.1工作日 审核办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现场勘查 0.1工作日 1.现场检查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现场检查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现场检查通过 2.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后再申请现场检查

4)复审 0.1工作日 审核办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5)办结 0.1工作日 通知申请人取证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当期培训计划

十、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增补依据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0301234

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投诉:0518-80322000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0322000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hz.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79&iddept_yw_inf=11320706MB1812342L400011400300104&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06MB1812342L4000114003001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https://www.jszwfw.gov.cn/jsjis/front/login.do?appMark=jszwfw&gotoUrl=aHR0cDovL2x5Z2h6Lmpzendmdy5nb3YuY24vanN6d2Z3L2JzY3gvaXRlbWxpc3QvYnN6bi5kbz93ZWJJZD03OSZpZGRlcHRfeXdfaW5mPTExMzIwNzA2TUIxODEyMzQyTDQwMDAxMTQwMDMwMDEwNCZxbF9raW5kPTAxJmlkZGVwdF9xbF9pbmY9MTEzMjA3MDZNQjE4MTIzNDJMNDAwMDExNDAwMzAwMQ==)

手机扫一扫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