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常态化服务实施办法
(连残发〔2020〕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进一步做好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常态化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辅助器具适配对象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连云港户籍残疾人(含未领证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的或一般有效的,防止、补偿、减轻、抵销残障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
第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常态化服务是指依托“连云港市智慧残联信息系统”为残疾人提供“线上申请审批、线下评估适配,物流定点配送,全程实时监控”一站式服务,确保实现“需求一例、评估一例、适配一例”的工作目标。
第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常态化服务遵循便捷高效、贫困优先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辅助器具种类
第六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种类为《江苏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目录》(见附件1)标明的品名、型号、生产厂家和补贴标准,每2年修订一次。各县(区)可根据残疾人需求和当地财政保障水平,适当增加《江苏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目录》外种类和补贴标准。
第三章 辅助器具采购
第七条 各县(区)残联采购《江苏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目录》内的辅助器具,按照“连云港市智慧残联信息系统”设定的程序执行。采购《江苏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目录》之外的辅助器具,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残疾人辅助器适配常态化服务实行“残疾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审核→服务机构评估→县(区)残联审批→辅助器具中标供货商供货→服务机构回访→县(区)残联拨付经费→项目审计”工作流程。成品辅助器具线上申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适配;护理床、助听器、假肢矫形器集中评估后70个工作日内完成适配。
(一)申请 残疾人或监护人可以通过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公众微信号提交申请,也可以请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残联协助在线申请。
(二)审核 乡镇(街道)残联收到申请后,通过“连云港市智慧残联信息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上传至县(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
(三)评估 县(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能在网上评估的通过“连云港市智慧残联信息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评估;需要现场评估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并形成适配方案及时上传至县(区)残
联。
(四)审批 县(区)残联收到材料后,通过“连云港市智慧残联信息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对残疾人申请材料和服务机构提出的适配方案进行网上审批。通过审批的,将《采购订单》通过“连云港市智慧残联信息系统”传递至辅助器具生产中标供应商。
(五)适配 辅助器具生产中标供应商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订购的辅助器具通过物流发送到残疾人家中,并将送达信息反馈至辅助器具服务机构。
(六)反馈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收到信息后,及时上门核对无误后,将残疾人和辅助器具的合影图片上传至“连云港市智慧残联信息系统”。同时,现场培训和指导残疾人或监护人使用辅助器具,并进行适应性训练。
(七)回访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在辅助器具适配二个月内,采用入户、电话、微信、信函等形式对服务对象(包括监护人)进行回访,了解辅助器具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协调处理。回访结果记录存档,并及时反馈到乡镇(街道)残联、县(区)残联。
(八)结算 各县(区)残联于7月31前结算辅助器具供货商和定点服务机构上半年经费,12月31日前结清全年经费。辅助器具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物流费,不得超过采购辅具经费总额的8%。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助经费含购买辅助器具经费和适配服务经费,各占经费总额的75%、25%,从上级下拨康复专项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本级残保金中列支。残疾人所选辅助器具价格等于和低于补贴标准的给予全额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自付。各县(区)从《江苏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目录》以外采购的辅助器具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第六章 服务机构
第十条 各县(区)应当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县(区)残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1个及以上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服务。
第十一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法人组织;
(二)具有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场地设施;
(三)根据服务内容配备相应资质专业人员(辅助技术工程师、助听(视)器验配师、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残联授权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常态化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残疾人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同类型的辅助器具。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服务机构资格,3年内不得再认定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
(一)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服务,造成残疾人伤害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的;
(三)不执行《基本辅助器具目录》价格的;
(四)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供应商产品供应资格:
(一)供应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残疾人使用安全的;
(二)供应产品在质保期内未能提供相关维修服务的;
(三)未按采购合同约定按时将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或拖延产品供应时间15日以上的;
(四)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市残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残联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报市残联备案;残疾人跨残疾类别申请辅助器具的,由各县区残联根据残疾人实际需求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连云港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常态化服务暂行办法》(连残发〔2019〕52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