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6〕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对象
第一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第二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低保标准35%发放;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当地低保标准25% 发放;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100%发放;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 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60%发放。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城镇、农村分别按120元、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并逐步提高,实现城乡统一标准。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五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在每季度首月的1-10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残疾证,并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受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托社会救助窗口,对残疾人口头提出的两项补贴申请进行甄别,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发放审批材料,并告之注意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后,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合格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根据县民政局、残联统一的时间要求,集中上报县残联。
第七条 审核。县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残疾证和残疾等级的审核,合格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按县民政局、县残联约定时间将材料转送县民政部门审定;不合格的将材料返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审定。县民政部门在收到县残联的审核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然后按不少于40% 的比例进行抽查,对需核定家庭经济状况或入户调查的,可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对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评估。审定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审定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经审定合格的材料,由县民政局及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办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公示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审核不合格的,将材料返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定期复核。采取由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定期抽杏相丝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工作人员通过电记或上门等形式核查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并将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县民政局、残联。对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残疾人应主动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民政局残联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进行清理。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约。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迁出或注销本县户籍的(县内迁移的,应在户籍迁入地申办两项补贴发放手续) ;
2.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3.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收入或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
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当月停发);
6. 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条 资金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低保账户、原生活救助金和原护理补贴账户。由县财政局依据县民政局提交的发放对象花名册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打入个人“一折通”账户。低保家庭为的残疾人在新发放生活补贴后,原低保金名称调整为“低保金和生活补贴”。低保外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宿老养残”生活救助金调整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原“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名称不变。
第五章 政策衔接
第十一条 对家庭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 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后,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金。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