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连云区农业农村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①连云区栖霞路111号连云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二窗口或②连云区金海路9号连云区社会治理中心3楼
办理时间:地点①: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地点②: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春秋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方式:0518-80625697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
五、办理材料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提供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和最近3个月内的实验动物免疫情况;规定的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 出售、调运宠物犬猫的,每只均需提供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有效免疫记录;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和养殖档案;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还需提供《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申批表》; 出售、运输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还需提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档案;拟出售、运输动物的牲畜耳标信息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0625697
监督投诉方式:0518-80625690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ly.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78&iddept_yw_inf=113207035810509102400012021200001&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0358105091024000120212000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是(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