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连云港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连价费〔2018〕109号)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各有关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连云港市区(不含赣榆区)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幼儿园。
二、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
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格为:省优质园500元/生?月,市优质园380元/生?月,市合格园300元/生?月。
各公办幼儿园实际收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浮动,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为保证幼儿园收费的相对稳定,2018年秋季学期保教费上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17年秋季学期保教费标准的20%或者60元/生?月,此后单次上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幼儿园上学年保教费标准的20%或者60元/生?月,且调整周期不得少于两年。
各公办幼儿园可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2018年于9月1日前,此后于当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浮动申请表》,并上报成本资料,经市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及新评定等级的公办幼儿园,执行相应等级保教费基准价格一年内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一年后可按上述规定进行保教费浮动。
幼儿园为未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教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80元/生?月。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二)住宿费
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寄宿制幼儿园根据住宿条件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三)服务性收费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按月收取,按月结算并公示。
幼儿园接受幼儿家长自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法定工作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以收取托管费,最高不超过80元/月或者4元/小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协商决定。托管时间少于30分钟的,不得收取托管费。
校车费的收取按协议内容执行。
三、减免与报销政策
(一)减免政策
公办幼儿园对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二)报销政策
市区职工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户口在连云港市)入园的保教费可按每学期500元报销,男女双方各报半年。
四、相关要求
1.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年开始执行。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2.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自然月份法定工作日天数为一个月)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际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保教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全月计算保教费。
3.各县及赣榆区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
本通知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关于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连价费〔2012〕213号)同时废止。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教育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