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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2022-11-08 11:13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连云区行政审批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一、基本信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连云区行政审批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区栖霞路111号连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二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0518-81888101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五、办理材料

(一)《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五)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六)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清单

(七)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微小气候)卫生检测报告

(八)委托办理的,提供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六、办理流程

(一)受理(1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5工作日):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三)决定(1工作日):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卫生许可证

十、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1888101

监督投诉方式:0518-81888150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ly.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78&iddept_yw_inf=11320703MB0123529Y400012302000001&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03MB0123529Y4000123020000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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