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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发布时间:2022-11-08 11:14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赣榆区行政审批局 阅读次数: 字号:【

一、基本信息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赣榆区行政审批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赣榆区盛世路8号云昇广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03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令时:下午14:00-17:00

咨询方式:0518-80310507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第一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二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三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四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五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六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八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十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第十一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办理材料

收养人除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四)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一)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二)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七、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证照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0310507

监督投诉方式:0518-86923882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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