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小区设施设备使用安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安装造价成本情况,现就建立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2013年5月1日后市区受让土地并配置电梯的住宅、非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二、交存标准
1.配置电梯的多层住宅(7层及以下)按照开发建设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室)18元/平方米交存。
2.小高层住宅(7层以上12层以下)按照开发建设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室)20元/平方米交存。
3.高层住宅(12层以上)按照开发建设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室)22元/平方米交存。
4.配置电梯的非住宅房屋参照住宅标准执行。
三、交存时点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前,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不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四、建账方式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由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并设立维修资金专项分账,将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小区建账,并按每栋建立明细账,以单元建筑面积核算到各单元。
五、使用管理
1.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更新和单幢大楼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改造,不得用于日常维护维修。
2.电梯更新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委托国家认定的具有电梯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电梯更新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消防设施设备改造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证明。
3.电梯更新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应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4. 申请使用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市区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办理。
六、其他
本通知内容由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东海、灌云、灌南三县和赣榆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