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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谈主题:连云港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
  • 嘉    宾: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王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教导员李建超,海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尹相彩
  • 访谈时间:2018年 05月 15日 10:00
  • 内容简介:

    宣传主题“与民同心,为您守护”。

访谈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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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持人:于[2018-05-15  10:00]说: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这里是连云港发布“政在访谈”的现场,我是主持人张艺雯。今天是5月15日,也是第九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今年宣传日的主题是“与民同心,为您守护”。近年来,少数单位和个人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精准扶贫、投资理财等旗号,欺骗广大市民,大肆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致使不少市民上当受骗,既给个人和家庭造成了重大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那么,我市非法集资犯罪总体情况如何?有哪些常见手段和特点?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危害有哪些?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犯罪伎俩?今天的“政在访谈”就来为大家详细讲解。

    首先,向各位网友朋友介绍参加今天“政在访谈”的各位嘉宾:他们是连云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王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教导员李建超,海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尹相彩。欢迎三位领导的到来。

    “政在访谈”栏目还开通了与网友互动的窗口,您可以在连云港发布的微博、微信、客户端上留言,我们将把您关心的内容带给现场嘉宾,请他们来解答。

    前不久,我市召开“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动员大会,规划了我市经济发展的宏伟蓝图。经济高质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发展环境,而近年来,我市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成为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首先,请王政委介绍一下近年来我市非法集资犯罪的总体情况?

    王中山:于[2018-05-15  10:02]说:

    好的。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个罪名,是政府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高发,打防形势严峻。从我市情况看,自2006年接报第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以来,发案一路飚升,2015年达到顶峰。经过近年来专项行动的持续打击,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总量有所下降,但发案总量仍处高位,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以非法集资为代表的金融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方式更加多样、更具欺骗性,并向互联网延伸,成为当前经济犯罪打防工作中的难点。

    从区域分布看,主城区海州和东海、赣榆三地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重灾区,2017年三地立案数占全市发案总数的70.4%,其中主城区海州发案数占到全市总量的四分之一。从参与人员看,侵害对象广泛,涉及各层次群体。从农民、下岗职工、无业人员、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众到具有较高自我保护意识的机关公务员、知识分子、城市白领等都成为此类案件的受害者。从集资数额看,资金规模越来越大。近三年来,千万元以上案件占到11.8%。平均个案损失达500余万元。如何预防和控制非法集资犯罪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冲击,实现“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的目标,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主持人:于[2018-05-15  10:03]说:

    从王政委刚才的介绍看,我市非法集资形势不容乐观。那么,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王中山:于[2018-05-15  10:04]说:

    好的。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始终把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作为重中之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持续不断地打击整治行动,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具体做法:一是深入调查摸底,明确整治重点。以摸清非法集资所依托的“载体”为目标,会同金融办、工商、银监、中小企业局、民政、农委等部门,对担保、理财、投资、房产交易、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非法集资中介机构进行了全面的普查,对全市700余家此类公司、机构逐一登记造册,掌握它们的经营状况、资金规模、运作方式等,从中分析研判是否涉及非法集资。通过调查摸排,从中掌握了一批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线索。二是组织专项整治,严打集资犯罪。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在全市部署开展了打击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作为主城区的海州区,发案高、涉及面广,市局从机关抽调20余名警力,下沉到海州分局,专司打击整治工作,集中开展破案打击。通过两年持续不断的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一度泛滥的局势得到了初步遏制,犯罪气焰有所收敛,融资市场混乱的局面得以扭转。三是开展集中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我们始终把宣传工作置于首位,主动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每季度向所有手机用户发一次短信提醒;在电视台不间断地进行字幕滚动宣传;市区集中印制了宣传手册30万份,通过社区民警发放到居民手中,提高群众风险意识,提醒广大群众加强投资风险意识,自觉抵制和防范非法集资。四是统一执法思想,凸显打击效能。为切实解决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中遇到的定性、取证等方面的问题,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法院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具体商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联席会议纪要》,要求公、检、法各机关从严掌握执法尺度,严格量刑标准,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惩处和震慑犯罪。纪要明确,对具备集资诈骗特征的,一律以集资诈骗立案、批捕、起诉、判决。同时,要求各机关要坚持打击与挽损并重,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主持人:于[2018-05-15  10:06]说:

    谢谢王政委,真是了不起!我们的经侦民警一直战斗在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线,为维护全市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刚才王政委提到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出现了一些新特点,请问李教导,目前我市非法集资有哪些主要特点?又采取哪些手段大肆敛财?

    李建超:于[2018-05-15  10:07]说:

    好的。当前我市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披上合法外衣。多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都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在群众交纳集资款时,都会出具借条、收据等不同名目的凭证,有的还会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等,从而骗取群众的信任,具有一定的蒙蔽性。二是承诺高额回报。集资人一般都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吸引受害群众加入,获取比银行正常金融理财产品更高的收益回报,从而吸引更多人员参与,扩大非法集资规模。三是实行短期兑现。犯罪分子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兑付承诺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面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集资的本息,当所集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或对外高息放贷,或投资生产经营,或肆意挥霍消费、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便会导致集资参与者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四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承诺固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五是虚假宣传造势。为了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犯罪分子往往在宣传上一掷千金,采取刊登理财广告、雇人散发宣传单等方式,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甚至利用名人做代言,或打着领导关心、国家支持的幌子,做虚假广告,欺骗群众。六是利用亲情诱骗。犯罪分子往往在获取集资参与人信任后,鼓动他们向亲友宣传,有的甚至会以支付介绍提成等方式,刺激集资参与人对亲友高息利诱,扩大集资规模。

    主持人:于[2018-05-15  10:10]说:

    听了李教导的介绍,相信大家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有了初步的了解,那么,还想请问李教导,我市当前较为普遍的非法集资手段有哪些?

    李建超:于[2018-05-15  10:11]说: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线上非法集资与传统线下非法集资犯罪相互交织,并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化特征。从公安机关调查情况看,我市主要有以下四种非法集资类型:一是个人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一些不法份子假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等名义,承诺高额利息,实施借贷活动。但随着借贷规模扩大,逐步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案件。此类案件在赣榆、东海等经济发达的乡镇较为普遍。二是私营公司、企业的民间高息集资。当前,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迅猛,其中少数个体、私营企业采取发展会员、商家加盟、商品销售返利、签订销售合同、投资入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当资金链断裂时,个别企业老板欠下巨额债务外逃。这类案件属于传统型非法集资,在主城区海州及部分县城地区比较突出。三是利用民间互助组织集资。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服务“三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部分不法份子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在完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多倍”为诱饵,向社会广泛宣传,大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从事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既背离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的初衷,又破坏了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且存在极大的经济安全隐患。此类案件在我市东海、灌云的农村地区较为普遍。四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集资。近年来,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线上非法集资犯罪在海州、连云及部分经济发达县城地区活动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在上海、深圳、杭州、南京等地注册公司,利用大城市的光环效应,给投资群众造成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在中小城市设立企业分支机构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有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电子黄金”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有的打着高科技幌子,在互联网上设立平台,以购车返利、投资入股、帮助理财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有的采取传销等秘密串联模式进行非法集资;有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或P2P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主持人:于[2018-05-15  10:15]说:

    谢谢李教导的详细介绍。据我了解,国家对处置非法集资犯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请问李教导,国家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犯罪是如何定义的?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将受到何种处罚?

    李建超:于[2018-05-15  10:16]说:

    好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种犯罪类型。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定数额,扰乱金融秩序,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集资诈骗罪简单地说就是以诈骗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所谓诈骗方式就是通过虚假表象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是携带集资款逃跑的;二是挥霍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三是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四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五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六是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案、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是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47号令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参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

    主持人:于[2018-05-15  10:19]说:

    谢谢李教导的法律讲解!通过您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参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此,我们也诚恳地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要相信一夜暴富的虚假宣传,贪图蝇头小利,让自己和家人蒙受经济损失。海州地区是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金融中心,刚才王政委介绍中提到海州地区是我市非法集资的“重灾区”。下面,请尹大队结合近年来海州地区侦办的非法集资案件,介绍一下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尹相彩:于[2018-05-15  10:21]说:

    谢谢主持人。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特别非法集资案件层出不穷。这类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群体多,且犯罪手段日趋网络化、专业化,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公安经侦部门来说,虽穷尽手段侦破案件,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当前打防工作还存在诸多难点,打防效果还不尽如人意。如何高效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仍然是当前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一道难题。

    从近年来海州经侦部门侦办的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严重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的本质是“庞氏骗局”,是用后期参与人的资金兑付前期参与人的高额利息,这一运作模式决定了集资参与人员众多、数额庞大。而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除用于支付前期参与者的本息外,大多被其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一旦资金链断裂后,参与者很难收回本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2013年3月至6月,郑某某采取虚报注册资本方式注册成立连云港市诚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后以开设“诚德房产”店面、雇用业务员宣讲及LED显示屏24小时滚动字幕等手段,以“存款给予月息3%以上的高利”为名,进行虚假宣传,向社会公众1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500余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赌博、还债等挥霍。2013年7月26日,郑某某被逮捕归案。但由于集资款项被郑某某挥霍殆尽,导致被害群众血本无归。第二,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公安部发布的《2017年至2018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中指出,涉众型经济犯罪加剧了社会风险。2017年,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持续高发多发,尤其互联网金融领域“庞氏骗局”丛生,P2P网贷平台的虚假项目融资、截留投资者资金自设资金池、非法利用投资者资金投资理财、高额放贷赚取利差等金融乱象繁杂,房地产、批发零售等传统领域的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典型的如酷盈网案、钱宝网案等,涉及地域广、人员多,社会影响巨大。其中,钱宝网以高额收益为诱饵,持续采取“吸收新用户资金—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量非法吸储,涉及的集资参与人遍及全国各地。第三,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据调查,非法集资款一般为养老金、家庭积蓄、安置赔偿金、向亲戚朋友借款等等,一旦巨额资金无法挽回,受害人情绪容易失控,往往会将矛头转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引发聚集滋事等极端行为或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主持人:于[2018-05-15  10:25]说:

    谢谢尹大队。非法集资犯罪具有这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作为普通百姓,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犯罪?请尹大队给广大网友讲讲吧。

    尹相彩:于[2018-05-15  10:25]说: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花样翻新,而且大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骗性。作为普通群众,应从以下几方面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第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大量的事实和教训证明,非法集资是陷阱,而不是“馅饼”;是侵吞人民群众血汗钱的“绞肉机”,而不是人民群众致富的好门道;是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造福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合法投资行为。作为普通群众,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自觉抵制高利借贷活动,切实增强投资风险意识;第二,一旦参与非法集资,要果断报警,支持并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案件,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不要因为担心案件被查后投入的资金无法挽回,相信私下协商的谎言而不愿意举报,或在犯罪分子卷款逃逸后再举报,错失了最佳破案和挽损时机。第三,要增强风险自担意识。根据我国法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大家在投资理财时,应充分认识、了解相关机构的性质和功能,以及是否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银行等金融机构合法正规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第四,一旦参与非法集资,要寻求正规、合理的途径,依法、合规、有序地反映自身诉求,千万不可采取集体上访、闹访等极端方式进行维权。

    主持人:于[2018-05-15  10:28]说:

    通过今天的访谈,相信很多市民和我一样,对非法集资犯罪有了更深、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最后,想听听王政委对广大市民有什么提醒和建议?

    王中山:于[2018-05-15  10:28]说:

    好的。当前,政府部门正在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希望广大市民提高警惕,防范投资风险,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面对非法集资,请大家继续保持冷静的态度,坚持依法、理性、有序地表达诉求,相信并支持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同时,也请大家坚信,公安机关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对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主持人:于[2018-05-15  10:29]说:

    谢谢王政委!谢谢李教导和尹大队!通过你们的介绍,使大家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更深的了解。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任重道远,需要各方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在此,我们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好的,今天的“政在访谈”就到这里,谢谢三位嘉宾,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下期节目再见!

现场图片
访谈现场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王中山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教导员李建超
海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尹相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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