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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区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方案》解读

  • 时间:2019-01-14 10:15:45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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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是造成大气和噪声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也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新闻媒体多次报道,市民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呼声越来越高。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为回应民生诉求,市公安局深入开展调研,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先后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座谈征求意见,并开展了烟花爆竹禁放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综合各方面因素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经多轮研究论证和修改,起草形成了《连云港市区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方案》和《关于市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文件。12月24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连云港市区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方案》和《关于市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即将召开全市大会进行动员部署。 

《关于市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出台,充分考虑到改变群众燃放烟花爆竹习俗需要循序渐进,以及燃放点多集中在人员密集区、商业集中区以及党政机关行政区等因素,明确2019年我市采取“市区部分区域限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即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地点24小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外,在市区(赣榆区、海州区、连云区、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划分禁放区域,春节后,所划定区域内晚10时至次日早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时间以市政府印发的通告为准。同时,《关于市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也明确了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即市民禁止燃放包装上标有“专业燃放类”红色字体的烟花爆竹及非正规渠道来源的烟花爆竹。《关于市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保障市政府《关于市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全面贯彻执行,确保市区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我们专门制定了《连云港市区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方案》,对烟花爆竹禁放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职责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工作作了详细的部署安排。通过禁放各项工作措施的开展,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关于市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事故。


关联阅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区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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