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政策解读
一、现行市区阶梯水价制度及居民用水基本情况
我市市区(不含赣榆区)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阶梯水价制度。水量设置为三级,第一、二阶梯分别按每户月用水量20、30吨确定,第一、二、三级阶梯基本水价按1:1.5:2的比例安排。实施后,阶梯水价制度各方反映总体良好。
二、国家和省的最新政策规定
2013年12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4年5月,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设市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已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要按国家省指导意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各阶梯水量设置为三级,第一、二阶梯水量分别按覆盖85%、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一、二、三级阶梯基本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三、完善市区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情况
根据市政府政办〔2015〕1692号批示精神,我局于2015年9月启动了相关程序。经调研分析和成本监审,于10月23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参加人总体上理解支持听证方案。在充分征求市城建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和充分吸纳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完善方案,并报请市政府和省物价局同意,决定完善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同时,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规定,我局采取总体分析、抽样调查、分类测算等方式,从合理性、合法性、可控性、可行性等方面,对方案实施影响进行了详细的测算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四、完善市区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方案主要在原阶梯制度基础上,做了完善:
1、阶梯水量设置仍为三级,原方案为“第一、二阶梯按每户月用水量20、30吨确定”,调整为第一、二阶梯按每户月用水量15、25吨(年用水量180、300吨)确定。
2、基本水价不作调整,阶梯价格由原按基本水价1:1.5:2的比例安排调整为1:1.5:3的比例安排。即基本水价1.62元/吨不变,第一、二阶梯价格不变,第三阶梯价格到户价由4.57元/吨调整到6.19元/吨。到户价包含
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
3、原阶梯制度中“对用水人口超过5人及以上的居民户每增加1人,在第一阶梯内每人每年核增60吨用水量”,调整为“对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居民户每增加1人,在第一阶梯内每人每年核增48吨用水量,超过部分按政策执行阶梯式水价”。
4、对市区原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暂不实施阶梯水价,其基本水价在第一阶梯价格基础上上调0.1元/吨。
5、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和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户,继续享受用水优惠政策。即第一阶梯到户价格执行1.25元/吨;第二阶梯内到户价格执行2.06元/吨;第三阶梯到户价格执行2.87元/吨。
6、对市区暂未完成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的合用表用户和市区转供水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
五、影响分析
1、预计我市CPI(直接计算)将同比增加约0.005%,较我市今年1—11月累计CPI涨幅1.7%影响不大。
2、94.87%的第一阶梯居民用户不增加支出;4.35%的第二阶梯居民用户,每月户均增加支出1.7元;0.78%的第三阶梯居民用户,每月户均增加支出27元。
3、对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773户非居民用户,每月户均增加支出167.38元。
4、每年为自来水企业消化成本约222万元,将引导企业加大抄表入户和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的力度。
六、实施时间
新的调整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水量满足阶梯条件时即自动计收阶梯水价。因抄表时间差异,计收水费时应按原价、新价及相应的用水量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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