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首先,介绍《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5年12月份,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意见,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物价局结合《连云港市区停车场建设工作方案(2016—2017年)》,于11月23日出台了《连云港市市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下面,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停车场收费管理形式。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提供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其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是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路段实行差别定价,《办法》附件2对停车场收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这里就不在赘述。
其中,车辆类型由公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蓝牌照(含黑色,下同)和黄牌照两种类型;时段分为白天时段(9:00至21:00)和夜间时段(21:00至次日9:00);路段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及三类区3个区域,《办法》附件1对三个区域的划分作了明确表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馆、体育场馆和养老院等社会公共活动和福利机构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或为其配套服务的停车场执行三类区标准;收费方式实行计次、计时或包月收费等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以2小时为计费单位,计时停车超过30分钟后开始收费,收费由首次计费时段和后时段组成,设置24小时内连续停放累计计时最高收费标准。车辆长期停放可以实行包月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同时,《办法》强调,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各停车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办法》还明确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免收车辆停放费的六种情况。
三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进行公示,同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可以参照政府指导价制定调整标准,鼓励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相关免收车辆停放费规定。
四是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车辆停放收费价目牌(表),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泊位总数、收费标准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
五是消费者拒付停车费情形。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拒付停车费,并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一)不按本办法规定收取停车费的;(二)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或收费公示不规范的;(三)未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专用计时收费工具,实施计时收费和预收费的;(四)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据的;(五)违反本办法收车辆停放费规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是其他内容。居民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城市道路内按照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仍然按照《连云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县及赣榆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