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策解读> 文 字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的意见》解读

  • 时间:2018-10-29 09:19:04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阅读次数:
  • 字体:[ ]

10月2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的意见》(连政发〔2018〕13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主要调整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完善土地出让与储备机制。自2012年以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土地储备的系列政策,对土地储备政策作出了较大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更好地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起草了该《意见》。《意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与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

(二)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今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发展后发先至”重大决策部署,《意见》将土地出让和储备工作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总体部署中来定位,统筹谋划和统一布局,充分发挥规划引领、储备先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有序推进,以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全市高质量发展。

(三)细化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意见》细化了我市的操作办法,明确了责任主体,引导市区工业项目进驻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实行工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书制度,严格批后跟踪管理,加强土地利用开发管控,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主要内容

《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多轮修改完善,共5个方面,包括健全土地出让决策机制、规范土地出让流程、加强土地出让监督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严格批后跟踪管理等,共27条措施。

(一)在健全土地出让决策机制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决策范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决策形式。市政府2011年成立了市区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明确了要对市区经营性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出让价格以及土地收益分配等进行集中会办。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土地出让和储备管理的要求,《意见》中决策范围由经营性用地扩大到市区各类用途的土地出让;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在原有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了市经信委、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

(二)在规范土地出让流程方面。主要是对供应计划编制、出让地块申报、审核、条件设定、地价会审、集体决策以及批后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目的是便于在具体工作中有章可循。其中在集体决策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决策内容,经营性用地的出让及收储方案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分管国土工作的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查意见由组长审定、签发;其他用地(含工业项目)出让方案由组长委托分管国土工作的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查意见由主持会议的副组长审定、签发。

(三)在加强土地出让监督管理方面。主要是对出让过程中有关规定进一步重申和明确,在明确供应方式、坚持“净地”出让、禁止违规设定竞买条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条件、控制零星地块出让、加强商业用地开发管控、建立工业项目准入综合评估机制、严格土地估价行为、规范土地出让金征缴、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和审计监督、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实行工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书制度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四)在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方面。对现行土地储备方式进行调整,主要包括实行土地统一收储、规范储备业务标准、加强储备土地的入库管理等方面。建立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负责,市国土局具体组织,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的统一储备制度。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要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市区土地储备收储、入库等标准,推动储备工作规范化,要与被收储人和合作征收部门紧密联系,对收储项目开展深入调研,根据收储成本、规划用途、未来收益等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收储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审议。

(五)在严格批后跟踪管理方面。包括加强履约管理、日常巡查和落实共同责任等方面,对土地交付责任主体、违约责任追究、土地开发利用的日常监管提出要求,明确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土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责任主体,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统筹和协调,推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产出效益提升。

 三、《意见》涉及的主要调整和创新

此次拟出台的《意见》,与当前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执行政策相比有较大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领导小组决策范围进行了调整。当前决策范围仅对市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进行审查和审批。《意见》出台后,市区各行政板块内,包括工业用地在内的所有土地出让工作,全部纳入决策范围,加强统筹和统一管理。另外,将赣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完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与储备计划纳入市区统一管理,统筹做好城市规划和建设。

(二)推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要求市区建成区1公顷(15亩,含)以下且不能与周边整体开发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用地或城市建设预留空间。积极引导市区(不含赣榆区)工业项目进驻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赣榆区工业项目进入省级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再供应工业用地;工业用地规模低于2公顷(30亩,含)或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进驻标准厂房。

(三)规范地价审议机制。市国土局依据经公开招标选择的土地评估机构(两家以上)提供的土地评估结果,综合地块所在地区政府(出让主体)的建议价格,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议定。

(四)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控。市区土地公开出让原则上实行全部净地、全额保证金、全部网上交易的“三全模式”。部分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竞买保证金可以适当下调,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挂牌价的50%。对商业用地要加大招商力度,出让前至少明确1个竞买意向主体,确保地块交易成功。土地出让成交后,要采取保障措施,确保按时开工、按期投入运营,具体措施和办法由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实施。

(五)建立工业项目准入综合评估机制。市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工业项目。市区各省级以上园区要建立工业项目准入综合评估机制,在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税收产出、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等方面对工业项目严格要求。经综合评估符合准入标准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约束性土地使用条件,报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在有偿使用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六)实行工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书制度。工业用地出让(或租赁)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或者其指定机构与受让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明确产业项目行业门类、投资、产出、税收等要求,并将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租赁)合同的附件予以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产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书执行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关联阅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的意见》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