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3]353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经对新浦区花果山街道办事处当路村、前进村;海州开发区范庄村被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7]141号以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政发[2005]161号、连政规发[2011]10号文之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连云港2013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花果山街道办事处当路村、前进村;海州开发区范庄村。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地类 |
征收土地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农业人员补助费标准 |
|||
标准 |
金额 |
标准 |
安置人员(人) |
金额 |
|||
当路村 |
耕地 |
1.8862 |
28.5 |
53.7567 |
1.8 |
35 |
63 |
其它农用地 |
0.3392 |
9.6672 |
7 |
12.6 |
|||
前进村 |
耕地 |
9.993 |
28.5 |
284.8005 |
1.8 |
120 |
216 |
其他农用地 |
0.9024 |
25.7184 |
11 |
19.8 |
|||
范庄村 |
耕地 |
0.2887 |
28.5 |
8.228 |
1.8 |
3 |
5.4 |
其他农用地 |
0.0191 |
0.5444 |
1 |
1.8 |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青苗补偿总额为:20.1429万元。 2、水利设施补偿总额为:29.2072万元。 3、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9月13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
联系人:武成华 张海方 电话:0518-85726310 83069303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本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请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