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徐新公路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对徐新公路云台山景区段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新浦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实施征收和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项目名称:徐新公路云台山景区段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徐新公路云台山景区段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具体见批准的房屋征收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新浦区房屋征收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房屋
征收服务中心
六、征收签约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并修正后90天内
七、现场接待地点:徐新公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现场办公室
八、现场联系方式: 0518-85955996
九、监督举报电话: 0518-85720281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徐新公路云台山景区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新浦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9日
附件
徐新公路云台山景区段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因徐新公路工程建设需要,新浦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该地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四)《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
(五)《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5号);
(六)《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连政发〔2011〕128号);
(七)《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4号);
(八)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新浦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新浦区房屋征收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范围:徐新公路云台山景区段,前关村饮水河至丹霞村马涧通道,详见规划红线图
六、征收签约期限: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并修正后90天内。
七、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八、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建设局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则采取投票方式确定估价机构,选定程序及结果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九、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执照、土地使用证等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明,但有异议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
(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三)农村集体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原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原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建筑,在2003年正射影图上有记载的,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在2003年正射影图上没有记载,但有乡(街道)批建证明的,房屋结合层新给予一定比例的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无乡(街道)批建证明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四)在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由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权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超过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
本次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参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合法确权面积征一还一,靠户型置换,互找差价。
2.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3.安置房户型面积:以安置房现户型为准,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部门核定面积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
4.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总价,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在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三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征收部门。
(四)安置地址:丹霞花园。
(五)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18个月。
十一、征收补助、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一律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 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三)搬迁奖励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家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1.被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公示期满1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在评估报告公示期满11日至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超过签约奖励期限签定协议的,不予奖励。
2.被认定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拆除或签订协议的,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500元拆除奖励(不含草棚房)。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四)优惠政策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家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的,给予下列优惠:
1.被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基础上增加5%。
2.被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参与产权置换,等面积部分享受安置房优惠价找差,安置房优惠价格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300元;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外部分,在20%之内(含20%)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价执行。具体优惠幅度见征收现场安置房房源公示表。
十二、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6.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