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第14号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地[2013]45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连云区高公岛乡、高公岛乡黄窝村、高公岛乡高公岛村被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7]141号以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政发[2005]161号、连政规发[2011]10号文之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连云港市2013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连云区高公岛乡、高公岛乡黄窝村、高公岛乡高公岛村。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地村组 |
地类 |
征收土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安置补助费 |
其他农用地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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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金额 |
标准 |
安置人数 |
金额 |
标准 |
安置人数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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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岛乡 |
建设用地 |
0.8279 |
28.5 |
23.5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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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岛乡黄窝村 |
建设用地 |
1.3112 |
28.5 |
37.3692 |
||||||
高公岛乡高公岛村 |
建设用地 |
0.6562 |
28.5 |
17.7017 |
||||||
未利用地 |
0.0378 |
14.25 |
0.5387 |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数额:
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3月28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在地国土部门。
联系人:金华电话:0518-82320367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本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请于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