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滩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新滩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至 2013年10月9日截止,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登录“新浦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xinpu.gov.cn/),查看《新滩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意见发送至电子信箱:569601317.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至: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西路28号西楼东单元2楼(邮政编码:222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新滩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新华小学南楼三楼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接待人:王见;电话:15161372073。
新浦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0日
新滩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城区旧城改造工作需要,拟对花果山街道新滩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
5、《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5号);
6、《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连政发〔2011〕128号)
7、《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4号);
8、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新浦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新浦区房屋征收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新浦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范围:花果山大道以东、苍梧东路以北(详见新滩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图)
六、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60日内
七、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八、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则采取投票或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选定程序及结果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九、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有权属证书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房屋无权属证书,但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原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原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建筑,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没有记载,但有乡镇批建证明的,房屋结合成新给予一定比例的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无乡镇批建证明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十、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本次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和与货币补偿等价的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低于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按被征收合法确权面积征一还一,互找差价。
2、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3、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按实计算,期房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4、安置地址:安置房位于茗泰花园1、2、3号楼(18层的高层住宅、共288套)及4、7号楼(18层的高层住宅)的部分房源。
5、安置房户型及面积:两室一厅(建筑面积暂定85平方米)、三室一厅(建筑面积暂定107平方米)、三室两厅(建筑面积暂定135平方米)。户型以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图为准(详见图纸),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6、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总价,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在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三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征收部门。
十一、征收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奖励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家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1、被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超出30日期限的,则不予奖励。
2、被认定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尚未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未确权房屋,若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拆除或签订协议的,按照建筑结构和类型,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至500元拆除的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二、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征收部门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手续。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征收部门;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五)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八)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