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飞雁毛毯厂及周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原飞雁毛毯厂及周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至2013年12月4日,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登录“新浦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xinpu.gov.cn/),查看《原飞雁毛毯厂及周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意见发送至电子信箱:xpqfwzsfwzx@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至: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西路28号西楼东单元2楼(邮政编码:222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原飞雁毛毯厂及周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西路28号西楼东单元2楼,联系人:赵梓言。联系电话:85486205。
新浦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
原飞雁毛毯厂及周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改善老城区面貌,真正改变辖区内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新浦区人民政府对原飞雁毛毯厂及周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为做好征收工作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征收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该征收地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5号);
6.《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4号);
7.《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8. 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新浦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新浦区房屋征收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新浦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范围:原飞雁毛毯厂及周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六、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七、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90日内。
八、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公布的估价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则采取投票或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选定程序及结果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九、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有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为有效面积。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与有证房屋实际面积不一致且未经翻、改建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件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三)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
(四)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市、区两级土地部门确权组按程序快速确权。
(五)职工福利性质公有租赁房屋先房改,后征收。以房屋买断登记表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
(六)公房承租人依托原房屋自建的房屋,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参照有证房屋(扣除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给予补偿;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七)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十、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合法确权面积征一还一,靠户型安置,互找差价。
2.选房办法: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
3.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4.安置地址:鹰游水岸花园11号楼。
5.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分别约为66、76、81、90、120、130平方米不等,楼址、户型、面积、楼层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
6. 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7. 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总价,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在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征收部门。
(四)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十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
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安置,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一)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面积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确权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
(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征收补助、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或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根据所选安置房交付情况在签订协议时明确。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签约奖励
本项目签约奖励期限为60天。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家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的,予以下列规定奖励;超过签约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1、选择货币安置的,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值基础上增加8%;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1-60日(含6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值基础上增加4%。
2、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60日(含6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值基础上增加8%。
3、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不足2万元奖励2万元给予奖励;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1-60日(含6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不足1万元奖励1万元。
4、征收企业单位房地产,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及土地评估总额的2.5%给予奖励,奖金金额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1-60日(含6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及土地评估总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5、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31-60日(含6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6、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拆除或签订协议的,按照建筑结构和类型,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至500元补助。
(四)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享受下列奖励政策,超出征收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此奖励政策。
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外部分的安置房面积,在20%之内(含20%)的,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价计算。
十三、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征收部门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手续。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征收部门;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5.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8.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