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10月10日实施 “僵尸企业”将被强制注销
“公司被吊销执照后,拖着不注销会怎样?”“老板跑路、员工讨薪,最后只剩一纸空壳的公司,谁来管?”近年来,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僵尸企业”不仅挤占社会资源,更让许多创业者背负隐形风险。今年10月10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一批“躺平”企业将面临“最后通牒”——若被吊销、关闭或撤销满三年仍未主动注销,将被直接“清退”出市场。
“‘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字号、经营场所等资源,导致创业者‘取名难’、监管部门‘监管难’,甚至滋生虚假注册、洗钱等违法行为。”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而《办法》则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程序、救济举措等内容作出规定,在提升强制注销工作效率的同时,注重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公司登记秩序的稳定。
在强制注销程序方面,《办法》围绕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异议申请和审查、强制注销决定的作出和送达、强制注销程序的终止等,细化了有关文书规范和材料要求。一是明确了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二是明确了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三是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考虑到很多拟被强制注销的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明确对这类失联公司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四是规定了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或者公司被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五是为避免异议程序被滥用,对恶意申请异议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救济举措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涉诉、涉案等不应当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情形的,可以提出恢复登记的申请;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登记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
市开发区经过40年的高速发展,同样沉淀大量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占用资源。上述负责人表示,“我们将根据该《办法》启动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程序,在提升强制注销工作效率的同时,注重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公司登记秩序的稳定。”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即使被强制注销,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销户不销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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