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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为什么要经过人防部门的批准?

  • 时间:2018-05-15 12:00:03
  • 来源: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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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我国人民防空建设坚持“平战结合”方针,国家鼓励人民防空设施,特别是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时,基于人防设施的国防属性,省实施办法规定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要经过人防部门的批准。

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保护,特别是保证平时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完好。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强度、防护设备性能、工程密密闭性能等多个方面,平时使用中稍有不慎,或者维护管理不到位,往往会造成防护效能的破坏,导致整个工程无法发挥作用,严重影响人防工程的战备水平和国防效能。依法加强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管是法律赋予人民防空行政机关的职责。接受人防行政监管,遵守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规定,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申请审批手续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尽的法律义务。通过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一方面,人防部门可以审查该工程平时使用的用途,以及相关的改造装修方案,对于不符合工程平时规划用途,或者可能对人防工程防护效能造成破坏的不予批准。另一方面,在办理平时使用审批过程中,人防部门还应当对使用人进行相关指导,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使用人的维护管理责任等义务范围,确保该工程的防护功能处于良好状态。另外,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审批手续时,还需要落实人防工程维护资金来源,明确使用人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一定的平时使用费,用于人防工程有关防护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换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审批应当是有期限的不是一次批准,永久使用。自2016年起,我省普遍实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作为人防部门批准使用

的重要凭证,必须张贴或者悬挂在人防工程内的显著位置。没有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行为,人防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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