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售人防工程停车位行为自何时起算?
《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这个规定是2008年9月1日修订施行的。自2008年9月1日起出售人防工程及其停车位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2013年5月1日修订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强化、细化了“不得出售”规定,并且进一步明确了法行律责任。2008年之前,我省一些地方探索试点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对这部分人防工程的权属管理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其他的所谓附赠、转让、出售都是属于不合法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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