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函》的通知
市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函》(苏价费函[2013]1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你局今后如增加印制喷印条形码发票的,其工本费标准报我局核准后执行。
请接本通知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苏价费函[2013]15号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3
年3月27日
苏价费函[2013]15号
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函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苏财综
﹝
2013
﹞
3
号)收悉。现就有关票据工本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工本费标准:
无碳复写纸本装票4元/本(25份);
无碳复写纸本装票7元/本(50份)
无碳复写纸滚筒机打票0.21元/份。
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本费标准:
无碳复写纸本装票4元/本(25份)。
以上工本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标准。此外,印制上述票据时增加喷印条形码的,可以在上述同类票据收费标准上实行上浮,最高浮动幅度不超过15%,具体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成本予以核定。
本函自2013年2月1日起生效,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同时废止。请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规定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13
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