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规范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收费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连发〔2014〕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收费目录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凡不在目录清单之列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切实做到“收费项目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各单位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以其他名目或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
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以及权力清单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并公示。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公示内容收费,未经公示一律不准收费。
三、严格执行收费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优惠减免政策和规定,对收费标准的优惠要严格按程序进行,既要防止政策不落实的情况,又要制止随意减免的现象。
附件: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收费目录清单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2015年12月7日
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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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费 |
建筑施工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2.6元每平方米,道路、水利、管网等施工按5元每吨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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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防局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应建“满堂红”地下室而未建的,按“满堂红”面积2400元/平方米;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48元/平方米。 |
苏防办字[20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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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
GSP认证费(包括受理申请费、审核费) |
GSP受理申请费药品零售企业1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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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乡建设局 |
城市道路占用费(建设性) |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 |
苏价涉[1995]1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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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
市区90元/平方米。 |
苏价费[1998]2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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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土资源局 |
土地登记费 |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其他见文件。 |
苏价房[1999]134号 |
自2015年1月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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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通局 |
船舶登记费 |
1.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2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0元; |
价费字[1992]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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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考试费 |
内河船员考试费100元/人。 |
苏价费[2003]141号 |
补考按相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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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
详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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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业局 |
育林基金 |
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6%计征。 |
《森林法》 |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且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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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信委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
苏价费[1998]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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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 |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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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 |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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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
2000元/每艘(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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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每艘(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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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
1000元/每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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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站 |
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工作频率10GHz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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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工作频率10GHz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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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
100元/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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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数据频段 |
800元/频点/基站 |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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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安局 |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收费 |
往来通行证每证100元,前往每证5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人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人40元,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人100元,一年(不含)以上、二年(含)以下多次有效签注每人150元人民币,二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多次有效签注每人200元。 |
计价格〔2002〕1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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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定居证收费 |
一次有效通行证50元/证,五年有效通行证250元/证,五年有效通行证补办500元/证,台湾居民定居证10元/证。 |
发改价格[2004]3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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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加注、多次签注)收费 |
每证30元,签证、加注每项20元,多次签注每件,100元。 |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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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 |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 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200元/人次;居留许可变更,200元/次。 |
财综[2004]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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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费 |
外国人签证费标准:(1)非对等国家签证、证件人民币收费标准160-635元证(项次);(2)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人民币)按签证次数420-1740元;(3)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见文件,按不同国家货币收取;(4)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见文件,按不同国家货币收取。 |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苏财综〔1993〕195号苏价费字〔1993〕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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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补发普通护照、护照加注收费 |
普通护照200元/本,补发200元/本,加注20元/项 |
计价格[2000]2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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