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 于延长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试行期限的函》(苏价医函[2015]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 于延长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试行期限的函》(苏价医函[2015]11号)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5 年4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