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建议调整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了进一步增强市区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的可操作性,减少收费自由裁量权,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4号)精神,经广泛调研、成本监审和集体审议,并参照有关城市的做法,现就调整我市市区(赣榆区除外)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垃圾产生单位)在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收费对象
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各类建筑垃圾的,均应按规定向连云港市工程渣土管理处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
建筑施工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拆迁)按建筑面积2.60元/平方米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道路、水利、管网等施工工程项目按5元/吨计征。
鼓励所有工程项目实行建筑垃圾自行回填,促进垃圾产生减量化、处理无害化。经批准,凡实行自行回填建筑垃圾的,对回填部分免收建筑垃圾处理费。其它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5年6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待试行期满后再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请你局监督市工程渣土管理处严格执行收费和财务收支管理各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做好收费公示、收费报告和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