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分局)、财政局、水利(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取消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5〕8号)和《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5〕43号),自2014年9月15日起,我市取消南水北调工程基金(0.07元/吨),并利用腾出来的空间同步调增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见《水资源费调整情况一览表》。
同时,我市全面执行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实施惩罚性的征收标准。取用水单位超计划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
各县(区)物价、财政和水利(水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调整工作,认真梳理辖区内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情况,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新标准,落实《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不得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确保水资源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为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用水安全,按照苏价工函〔2001〕134号精神,对享受先征后返专项资金的农村转供水企业,其水资源费自2014年10月1日用水量起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即0.2元/吨。
附件:《水资源费调整情况一览表》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水利局
2015年3月19日
附件: 水资源费调整情况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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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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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调整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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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
公共供水水厂 |
0.2 |
自备水源中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担公共供水任务的部分,按公共供水水厂的水资源费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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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水源 |
高耗水工业行业 |
0.3 |
高耗水工业行业包括纺织印染、造纸、冶金、化工、火电、建材、机械、食品(除酿酒)等八大工业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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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 |
0.4 |
特种行业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游泳池、饮料、纯净水、酿酒等行业,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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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各类用水 |
0.23 |
农业灌溉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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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
浅层地下水 |
苏锡常地区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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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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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供水未到达地区乡及乡以下公共供水水厂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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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供水水厂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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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深层地下水 |
非超采区 |
地表水源水厂管网到达地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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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源水厂管网未到达地区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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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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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超采区 |
地表水源水厂管网到达地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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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源水厂管网未到达地区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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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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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超采区(含禁采区保留井) |
地表水源水厂管网到达地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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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源水厂管网未到达地区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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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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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 |
10 |
不含矿产资源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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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水 |
洗浴、酒店、疗养等商业经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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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等生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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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特殊用水 |
再生水 |
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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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坑排水、建筑疏干排水 |
见备注 |
按当地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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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 |
0.003元/kwh |
按实际发电量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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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蓄能电站 |
0.3 |
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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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式地表水源热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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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备注 |
按实际补充的地表水水量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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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式地表水源热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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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取用地表水水量的3%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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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源热泵 |
全部回灌的 |
按实际取用地下水水量减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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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全部回灌的 |
限期关停,关停前按实际取用地下水水量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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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源热泵、地埋管土壤源热泵 |
免收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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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地下水标准为最低标准,如当地现行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当地现行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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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域供水实行同网同价,对全部取水按规定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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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供水水厂同时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按不同种类用水的取水量和规定标准分别缴纳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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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乡及乡以下公共供水水厂供农民生活用水部分,定额内(70升/人日)用水暂免征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部分按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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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计划内用水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计划外用水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水,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以上二项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