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景区及周边服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景区及周边服务性经营秩序,营造十一国庆期间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提升我市旅游城市品牌形象,维护好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对我市景区及周边相关服务行业经营主体作政策提醒如下:
一、请您按照如下要求做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
(一)从事景点餐饮服务和旅游商品零售的经营者,应对饭菜酒水价格和商品价格在醒目位置进行标示,标示类别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
(二)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牌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牌由指定专人签章。
(四)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牌、价格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五)开架柜台、摊位、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售货员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标上价格牌。
二、请您注意以下标价情形和价格行为:
(一)商品标价牌、服务价格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要与实际相符;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的标价牌或者价格表;
(三)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
(四)不得以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标示或宣传;
(五)降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所标示的折扣幅度或者优惠价格要与实际相符;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要标示其品名和价格;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如实标示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且馈赠物品不得为假劣商品;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要明确标示附加条件的情况说明;
(九)降价促销商品或者优惠提供服务时,要有真实的原价基础、降价原因和优惠折扣,不得谎称降价诱骗他人购买;
(十)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要严格履行承诺;
(十一)销售商品时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缺两,保证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相符。
三、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上述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如有上述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请景区及周边从事餐饮经营者对上述提醒内容认真对照学习,做好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工作。我局将于国庆期间加强重点景区的监督检查,对于屡查屡犯的经营者将下达现场处罚决定书,对于拒不改正或者严重损害连云港形象的经营者还将公开曝光。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