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物价局,区物价分局、财政局,市教育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函》(苏价费函
[2013]1
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收费向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其中不包括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和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由教育理论考试费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费构成。教育理论考试费(教育学、心理学两科)每人每科
32
元,其中上交省教育厅考试院每人每科
13
元;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费每人
120
元。除上述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请相关单位接文后,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钱”管理。
本通知自收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201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