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民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15〕115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本文件精神,公办养老机构经民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公办民营后,养老服务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 《省物价局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15〕115号)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