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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设立审批需要什么手续?

  • 时间:2018-11-29 12:00:23
  • 来源:教育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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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四十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第26项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项目名称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处理决定 委托设区的市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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