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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需要什么手续?

  • 时间:2018-11-29 12:00:21
  • 来源:教育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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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四十五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委托设区的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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