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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审批如何办理?

  • 时间:2018-11-29 12:00:38
  • 来源:教育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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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规章】《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15号令) 第四条 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规范性文件】《数字印刷管理办法》(新出政发〔20112号) 第五条 国家对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第七条 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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