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营业演出活动许可如何办理?
(1)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申请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第93条 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申请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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