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故意破坏计价器和其他设施
《连云港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故意破坏计价器和其他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营运证或者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十五日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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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和其他设施,故意破坏计价器和其他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营运证或者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十五日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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