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是违章用水行为
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二)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
(三)用户擅自转供城乡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饮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
(四)擅自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
(五)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
(六)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七)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
(八)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
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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