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应办理的手续
根据《东海县城市管线工程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07】8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县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的原则,凡经审查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征求其它管线单位是否同时挖掘道路的意见,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今后同一条道路3年内在其挖掘处左右300米不得进行第二次破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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