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出租汽车问题。
1.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条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3.根据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凡是没有经过申请,均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是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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