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项目变更审批的许可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二、申报材料 1、变更项目申请书和变更登记表;2、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3、与变更有关的决议及协议书等。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办件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五、承诺时限 3个月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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