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互动交流> 热点回应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我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减征

  • 时间:2020-03-12 11:35:29
  • 来源:连云港发布
  • 阅读次数:
  • 字体:[ ]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要求,现就我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减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2.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

3.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企业(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参保单位,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4.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对所属期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如下:

(1)2月份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阶段性减免、减征政策重新核定;

(2)已缴费单位应减免、减征的单位缴费部分,直接退至原缴费银行账户,无需参保单位申请。单位补缴的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不在减免退费范围之列;

(3)未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20年3月25日前,将重新核定的征收计划发送至税务部门,各参保单位应于征收期内完成申报缴费。

6.2020年2月和3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即3月份征收期)延长至4月底。

7.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参保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8.未尽事宜,由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连云港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解释。

咨询电话:1233312366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