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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区:2018年旧城(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

  • 时间:2018-05-03 17:17:47
  • 来源: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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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补偿的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房屋附属设施补偿;

(5)机器设备搬迁的补偿。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事项: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续建虽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

(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4)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

(5)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6)其他不应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3、评估公司选择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每年度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2)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半数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4、房屋情况、附属设施、评估结果的公示

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附属设施、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估价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

(2)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国土部门按程序确权。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3)依托公房(含房改房)自建的房屋,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参照有证房屋(扣除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4)对农村集体土地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原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6、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1)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7、征收补助

(1)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对符合连政发〔2011〕128号《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事实经营房屋按商业氛围较优地段(商业街、市场及周边主次干道)按600-800元/㎡、商业氛围一般地段(非商业街、市场周边的主次干道)按400-600元/㎡、无商业氛围(零散经营点)按100-30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

8、奖励政策

(1)签约奖励: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8%;在第二签约期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4%。

(2)搬迁奖励: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按12000元计算;在第二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按6000元计算。

(3)货币化安置奖励: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给予房屋评估价格4%的货币化安置奖励。

(4)产权调换优惠政策: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外部分,在20%之内(含20%)的,安置房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计算;超过20%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9、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纪律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私分征收补偿费用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8521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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