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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连云港公布各类惠残助残政策

  • 时间:2019-05-05 16:07:51
  • 来源: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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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连云港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我市目前正在执行的各类惠残助残政策。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惠残助残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并就我市惠残助残制度的修订与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果有关人士认为没有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政策,请即刻前往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办理相关手续,或拨打下方电话进行咨询。

联系电话

  • 市残联:85850152、85850153

  • 海州区残联:83083051

  • 连云区残联:82309193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残联:85882339

  • 东中西示范区社会事业局:82252909

  •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81888908

  • 云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86095609

连云港市惠残助残主要政策一览表

类别

序号

文件

文件号

实施

范围

救助(补贴)对象及条件

救助(补贴)标准

生活救助类

1

《关于规范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连民福〔2016〕12号

全市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

2.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重度残疾人。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城镇、农村分别按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2

《关于做好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连民保〔2017〕4号

全市

保障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我市常住户口、身份证;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年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

(三)年满18周岁;

(四)无业;

(五)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等供养;

(六)不符合单独立户条件;

(七)持有我市颁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肢体、智力、精神、盲视力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

(八)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5%发放保障金,但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内相关特定对象增发一定数额保障金的政策,享受其他政策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内重度残疾人的相关福利及优惠措施。

教育助学类

1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残发〔2009〕20号

连财社〔2009〕24号

全市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考取国家承认学历(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院校的残疾人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高职)。

1、对当年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人在课程全部修完,当年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大专(高职):2000元;大学本科:3000元;

2、对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成人取得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

2

《关于印发对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发放教育专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残发〔2010〕60号

苏财社〔2010〕107号

全市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高中阶段《学生证》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的学生);

2、本市生源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证》的大学在读残疾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

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1000元,高校每生每学年1500元标准补助。

3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贫困残疾人家庭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助学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残发〔2015〕18号

全市

补助学生的父母一方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连云港市市区常驻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享受重残生活救助家庭。

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全日制在读高中学生(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的学生),按每生每学年1000元标准补贴。在全日制度高等院校在读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按每生每学年1500元标准补贴。对当年参加全国高等院校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或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取得毕业证书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一次性奖励参照《连云港市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办法》执行。

教育助学类

4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连残发〔2016〕22号

全市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被国家开放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连云港分院正式录取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学费予以80%的补助,并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参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关于修订<连云港市市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阳光助学”实施办法的>的通知》

连残发〔2018〕69号

全市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年龄3—7周岁并在公、民办幼儿园内接受学前教育的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

按就读的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学年6000元。

社会保险类

1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17〕110号

全市

享受医疗救助对象的条件:具有连云港市户籍、属低保生活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低收入农户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

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社会保险类

2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人社发〔2018〕35号

全市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建档立卡、低保和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残疾人。

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社会福利类

1

《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苏财社〔2011〕11号

全市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和有购买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每年补贴260元。

2

《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

连残发〔2012〕76号

全市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

1、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在配租、配售时,对残疾人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照顾。在实施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把贫困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补助对象,适当减免农村贫困残疾人建房相关规费。

3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上要方便残疾人生活。在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回迁中,对残疾人户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照顾。

社会福利类

3

《连云港市区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连残发〔2013〕8号

市区

连云港市区户籍、具有自我行为能力的70岁以下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盲人持有“优抚卡”除外)

残疾人持“爱心卡”可免费乘坐连云港市区所有线路的公交车(盲人享受优抚卡)。

4

《江苏省2019年度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方案》

苏残发〔2019〕7号

全市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收入残疾人,且所住房屋具备改造条件的家庭。具体包括:低保、低保边缘与建档立卡残疾人扶贫对象,以其中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为优先改造对象。

添置安装和改造提升用于缓解、抵消或代偿因残疾带来的居家生活或活动障碍的设施设备及各种辅助器具用品。改造区域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残疾人家庭的入户门(含)及以内的活动范围。

5

《残疾人联合会、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残联发〔2011〕6号

全市

贴息对象:到户贷款要确保贫困残疾人户受益,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贴息对象主要为有劳动能力、致富愿望、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好的贫困残疾人户;项目贷款重点投向促进农村贫困残疾人(户)快速增收,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覆盖面大的项目好、有效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残疾人扶贫基地等。

自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调整为按年利率5%给予贴息。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给予贴息调整为按年利率7%给予贴息。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仍按《关于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残联发〔2008〕13号)执行。

康复类

1

《印发连云港市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人社发〔2012〕338号

全市

救助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医疗康复的参保人员,需抢救性康复的0-6岁残疾儿童,需适配辅助器具的0-6岁残疾儿童和持证肢体、视力残疾人。

康复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城镇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各统筹区人社、残联共同确定的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定点康复机构。

标准:符合规定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由城镇医保按个人先支付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听力言语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肢体康复)由城镇医保按个人先支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小腿假肢、大腿假肢、矫形器、儿童助听器、电子耳蜗、眼镜式助视器)按照城镇医保50%、新农合30%的比例报销(具体报销项目、比例及最高限额见具体文件规定)。

2

《关于加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苏财社〔2014〕80号

全市

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连云港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二)经确诊符合单纯性老年白内障手术指征;

(三)低保、五保等纳入省定医疗救助范围的困难人群。

1000元/例。

3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规发〔2013〕4号

全市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辅助器具,为贫困肢体残疾人免费装备普及型假肢和矫形器,为符合规定的视力残疾人免费提供盲人定向行走训练、装配助视器和低视力康复服务。

康复类

4

《省残联等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残发〔2014〕39号

全市

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连云港市户籍;

(二)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人,病情稳定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

(三)已参加连云港市基本医保,并愿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

(四)低保、五保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困难人群或者当地认定的其他贫困人群。

已享受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的精神病人除外。

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服药补助。

5

《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苏财社〔2015〕148号

全市

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连云港市户籍;

(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人,病情稳定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

(三)已参加连云港市基本医保,并愿意接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访;

(四)低保、五保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困难人群或者当地认定的其他贫困人群。

已享受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的精神病人除外。

4000元/人/年住院补助。

康复类

6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15〕147号

全市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经医疗机构确诊的0-6岁残疾儿童。

免费康复救助训练经费标准:视力0.5万元/年;肢体(脑瘫)1.48万元/年;矫形器0.12万元/年;孤独症1.4万元/年;多重2万元/年;听力语言康复1.4万元/年;助听器0.6万元/3年(三年更换一次);智力康复1.2万元/年。

7

《关于下达2017年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省级补助经费的通知》

苏财社〔2017〕56号


8

《连云港市“健康宝贝工程”实施方案》

连政发〔2017〕124号

全市

高危人群。

进行耳聋基因检测补助200元。

9

关于印发《2017年连云港市残疾人康复“两提升、三推进、四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残发〔2017〕13号

全市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经医疗机构确诊的7-14岁边上学边训练残疾儿童。

听力0.4万元/年;智力0.5万元/年;孤独症0.67万元/年;肢体(脑瘫)0.78万元/年。

康复类

10

《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

苏残发〔2018〕57号

全市

(一)具有连云港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1、低保家庭残疾人;

2、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残疾人;

3、16周岁以上的在校残疾学生;

4、就业年龄段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二)具有连云港市户籍,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

对助行类、助听类、助视类、护理类等残疾人辅助器具给与补贴,具体类型及补贴标准见文件。

11

《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课程及收费管理的通知》

连残发〔2019〕6号

全市

具有连云港市户籍,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经医疗机构确诊的7-14岁未上学残疾儿童。

按照0-6岁残疾儿童康复时间、课程设置实施,康复经费按照0-6岁同类别残疾儿童标准执行,经费补助标准:智力1.2万元/年、孤独症1.4万元/年、肢体(脑瘫)脑瘫1.48万元/年(包括每人每天10元的伙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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