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棚改房屋征收政策调整方案
关于公布《海州区旧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调整方案》的公告
根据2018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棚户区改造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海州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优惠奖励
本项奖励适用于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第一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的,享受以下优惠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以内(含相等)部分,安置房价格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500元;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20%以内(含20%)部分,安置房价格在连政规发〔2014〕1号文件政策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200元;
3.取消海政发〔2018〕41号文件第二条“货币化安置奖励”政策。
二、关于统一货币补偿金额的最低标准
根据《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连政发﹝2011﹞128号)第三条规定,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作出征收决定之日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价值确定;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不含附属设施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助以及相关奖励和优惠政策。
三、关于统一市直管公房征收奖励的政策
房屋征收中,直管公房承租人是实际签约、搬迁的,直管公房的签约与搬迁等相关奖励和优惠政策均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
上述奖励补助标准与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海州区房屋征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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