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标准?
产前检查费结算: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及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以下简称失业女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标准为1000元;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的产前检查费按照规定标准的50%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妊娠或住院登记后,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负担,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参保职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负担80%,个人负担20%,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和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
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结算: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保职工。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依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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